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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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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
    適當的執行風險評估,可協助事業單位建置完整且適當的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計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效控制危害及風險,預防或
    消減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或後果嚴重度,並提昇安全衛生管理績效,進
    而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
    本指引所稱的風險評估為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主要依據安
    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的要求說明風險評估應有的基本原則,並提出
    建議性作法(如附錄一),作為事業單位規劃執行風險評估的參考。
    本指引並非建立、實施及維持風險評估的強制性作法,亦非在增加安
    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的額外要求,惟事業單位在規劃及執行風險評
    估相關工作時,應先考量安全衛生法規的要求(如附錄二)。
    本指引所述之風險評估方法,並非唯一的方法,事業單位可參酌其基
    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選擇適合其規模及特性的方法來執行風險評估
    。
    本指引不提供風險評估管理程序或辦法參考例,事業單位如有需求,
    可逕向相關技術或服務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引用時,應考量最新職業
    安全衛生法規、本身實際需求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之
    要求,予以適度修正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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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須建立及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之相關管理計畫,以符合安全衛生法規要求及本身需求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亦可參考本指引的基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建立、實施及維
    持風險評估管理計畫,以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的要求
    。
    本指引所述風險評估之作業流程,著重於勞動場所一般職業安全衛生
    風險之辨識、分析及評量,有關製程之安全評估,以及化學品、重複
    性作業、異常工作負荷等可能引起職業健康方面的風險,事業單位應
    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動部公布的相關指引執行其風險評估及採
    取必要的防護設施,以確保勞工的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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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語與定義
    本指引採用 TOSHMS 相同的用語與定義,並無額外的用語與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述「風險評估」及
    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所述「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同本指引
    所述的「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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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評估之作業流程及基本考量
    風險評估的參考作業流程如下,而其執行搭基本原則及考量分述於后
    :
(一)辨識出所有的作業或工程
      1.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
        要求,建立、實施及維持風險評估管理計畫或程序,以有效執行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的辨識、評估及控制。
      2.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要求、工作環境或作業(包含製程、
        活動或服務)的規模與特性等因素,選擇適合的風險評估方法,
        並明確規範執行及檢討修正的時機。
      3.事業單位執行或檢討風險評估時,應有熟悉作業的員工參與。
      4.對於執行風險評估的人員應給予必要的教育訓練,提升其安全衛
        生知識及評估技能,必要時應尋求外界專業機構的協助。
      5.風險評估的範圍應涵蓋事業單位所有的工作環境及作業,且須考
        量以往危害事件的經歷。
      6.事業單位應依其製程、活動或服務的流程辨識出所有的相關作業
        或工程(以下簡稱為作業)。
      7.前述的作業應涵蓋例行性及非例行性的作業,亦應包含組織控制
        下可能出現在事業單位及其組織控制下之人員(如承攬人、供應
        商、訪客及其他利害相關者等)所執行的各項作業。
(二)辨識危害及後果
      1.事業單位應事先依其工作環境或作業(製程、活動或服務)的危
        害特性,界定潛在危害的分類或類型,作為危害辨識、統計分析
        及採取相關控制措施的參考,
      2.對所辨識出的作業,應蒐集相關資訊,作為風險評估的依據。
      3.事業單位應針對作業的危害源,辨識出所有的潛在危害、及其發
        生原因與合理且最嚴重的後果。
(三)確認現有防護設施
      1.事業單位應依所辨識出的危害及後果,確認現有可有效預防或降
        低危害發生原因之可能性及減輕後果嚴重度的防護設施。
      2.必要時,對所確認出的現有防護設施,得分為工程控制、管理控
        制及個人防護具等,以利於後續的分析及應用。
(四)評估危害的風險
      1.風險為危害事件之嚴重度及發生可能性的組合,評估時不必過於
        強調須有精確數值的量化分析,事業單位可自行設計簡單的風險
        等級判定基準,以相對風險等級方式,作為改善優先順序的參考
        。
      2.事業單位對所辨識出的潛在危害,應依風險等級判定基準分別評
        估其風險等級。
      3.執行有害物和有害能源暴露之健康風險評估時,須參考作業環境
        測定及監測的結果。
(五)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1.事業單位應訂定不可接受風險的判定基準,作為優先決定採取降
        低風險控制措施的依據。
      2.不可接受風險的判定基準並非持續固定不變,事業單位應依實際
        風險狀況及可用資源等因素,適時調整不可接受風險判定基準值
        ,以達持續改善的承諾。
      3.對於不可接受風險項目應依消除、取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及
        個人防護具等優先順序,並考量現有技術能力及可用資源等因素
        ,採取有效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4.風險控制措施確認後,應指派相關人員負責規劃及實施,並定期
        追蹤其執行狀況。
(六)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
      1.事業單位對預計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應評估其控制後的殘
        餘風險,並於完成後,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以確認風險可被
        消減至預期成效。對於無法達到預期成效者,應適時予以修正,
        必要時應採取其他有效的控制措施。
      2.事業單位對已執行或所採取之風險控制措施,應定期或不定期進
        行監督與量測,以確保其遵循度及控制成效。
(七)其他相關事項
      1.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的記錄內容及保存年限。
      2.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3.事業單位在建立、實施及維持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時,應確
        保已將這些安全衛生風險與其控制措施納入考量。
      4.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作
        業變更程度等因素,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應
        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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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考文件
    本指引的參考文件如下,事業單位如需參考,應查閱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二)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三)CNS 15506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
(四)CNS 1550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綱要
(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1, Guidelines 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OSH-MS)
(六)OHSAS 18001:2007,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七)BS 8800:2004, Guide to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