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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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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
    事業單位之採購程序一般包括:請購、詢價、比價、議價、訂購、交
    貨驗收與報支等作業,而與安全衛生風險危害有關較需考慮安全衛生
    事項之作業階段有:
(一)請購階段:訂定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安全衛生規格,且應考量供應
      商提供的所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所有可能潛在危害。
(二)議價前或業務承攬之備標選商:將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安全衛生規
      格納為投標必要資格或議比價評選標準中的重要因素,以避免因競
      價而降低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安全衛生標準。
(三)交貨驗收階段:依據契約相關規定及量測程序,確認供應商所提供
      的工程、財物或勞務符合相關安全衛生規格。
    本指引主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之要求說明採購管理作
    業流程中與安全衛生有關之基本原則,並提出建議性作法(如附錄一
    ),作為事業單位規劃及執行採購管理之參考。有關交付承攬之採購
    及相關管理之要求及作法,請參閱承攬管理技術指引,本指引將不重
    複說明。
    本指引非在規範建立、實施及維持採購管理之強制性作法,亦非在增
    加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之額外要求,惟事業單位在規劃及執
    行採購管理時,應先考量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如附錄二)。
    本指引不提供採購管理程序或辦法之參考例,事業單位如有需求,可
    逕向相關技術或服務機構詢問或查詢,事業單位引用時,應考量最新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本身實際需求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
    等之要求,予以適度修正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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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須建立及執行採購管理計畫,以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要求及本身需求之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亦可參考本指引之基本原則及
    建議性作法,以建立、實施及維持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
    範要求之採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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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語與定義
    本指引採用 TOSHMS 相同之用語與定義,另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用語與
    定義如下:
(一)工程採購
      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
      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財物採購
      係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
      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勞務採購
      係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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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購管理之作業流程及基本原則
    採購管理之參考作業流程如下,而其在執行上之基本考量或原則分述
    於后:
(一)研訂採購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
      1.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及風險特性,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含租賃),營造工程之施工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含交付承攬之委託),建立、實施及維持可符合
        安全衛生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相關規範要求之採購管
        理制度/程序及計畫,以契約內容要求應有符合安全衛生法規及
        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具體規範,控制因採購而可能引起之安全衛
        生危害及風險,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2.對於請購、採購及驗收等相關人員應給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以確保所採購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可符合安全衛生法規之
        相關要求。
(二)供應商之評核
      事業單位應訂定包含安全衛生準則之供應商選擇程序,並定期評估
      其供應期間在安全衛生上之績效,作為合適供應商選擇之依據。
(三)請購
      1.事業單位請購工程、財物或勞務前,應先確認其在安全衛生法規
        及本身實際上之需求,並考量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危害及風險,
        將所需安全衛規格納入採購需求說明書或契約中,必要時,得規
        劃時程逐步訂出各採購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安全衛生具體規
        範,作為請購、採購及契約驗收之依據。
      2.事業單位對於財物之請購,尤其是危害性化學物質,應考量儲存
        量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問題,必要時得建立安全考量上之最高儲
        存量,超過該安全最高儲存量之購案不應核准或是降低其採購量
        。
      3.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
        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
      4.有關工程採購案,安全衛生項目所需之費用應有一定的比例,必
        要時得要求供應商逐項編列,並按實際執行狀況報銷。
      5.應要求供應商提供與採購之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
        人防護具等,有關之安全衛生資訊;對於供應商主動提供之安全
        衛生資訊,須傳達給相關部門。
(四)購案之審核
      1.事業單位應認知採購責任除考量價格及後續維護等成本外,更應
        考量不可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等事件。
      2.事業單位在審核所請購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時,應確認包含安全
        衛生需求之採購單或契約之適切性。
(五)執行採購
      1.事業單位應尋求合格之供應商提供可符合採購說明書或契約書相
        關要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必要時,可先建立合格供應商名單
        為詢價之對象。
      2.對於供應商須入廠(場)執行施作、安裝及測試等作業之購案,
        應明確要求供應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
        全及健康
(六)驗收
      1.對所採購之財物,在驗收時除須確認符合採購所需之規格外,亦
        應確保其在卸貨、搬運及儲放等過程中之安全衛生問題。
      2.對所採購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在使用前,應有達成及符合安全衛
        生法規最低標準之作法,如新購機械設備在安裝後,應確認周遭
        原有安全衛生防護及控制設施、用電負荷、作業環境、操作或維
        修標準程序等安全衛生要求均符合相關規定,方可正式使用。
(七)結案及紀錄管理
      1.事業單位於完成驗收後,應將相關紀錄歸檔備查,紀錄至少應包
        含已核准之請購單、測試之方法及結果、驗收結果等。
      2.第一類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3.事業單位應定期檢討採購管理計畫之適用性,必要時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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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考文件
    特別重要之參考文件如下,事業單位如需參考,應查閱這些文件之最
    新版本:
(一)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二)CNS 15506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
(三)CNS 1550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綱要
(四)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1, Guidelines 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OSH-MS
      )
(五)OHSAS 18001:2007,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