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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
    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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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
    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
    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
    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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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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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仍未就
      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失業
      者),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七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九十八年十月一日
    )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
    限:
(一)申請開始日(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者。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裁減資遣後
      ,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
      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如附件
      一)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
      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職業災害勞工醫
      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
      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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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
      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
      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
      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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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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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申請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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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
      處(如附件二之 1、之 2、之 3)、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或經由全民勞教 e  網(網址:cla.learn.hinet.net )直接下載
      ,亦可從本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 e  網
      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如附表)及檢附相
      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
      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
      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洽詢單位:本會勞工
      福利處;電話:○二-八五九○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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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檢附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
      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
      (站)申請補發。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提出相關
      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
      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
      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於
      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
      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
      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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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重點: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有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
        業認定聯影本之證明文件。
      3.全戶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
        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6.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
      2.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
        保險)加保、退保相關電子資料檔。
      3.將申請人及其配偶身分證資料檔,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4.將申請者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與其
        他類補助進行比對查核。
      5.將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進行複查。
      6.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7.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就學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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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會審查申請合格者之就學補助款,轉請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
        腦媒體轉帳代發直接撥入申請者指定之帳號,轉帳不成功者或無
        法轉帳者,委請金融機構開立銀行支票給付。
  (二)造具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之清冊(含
        收件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人姓名、銀行代碼、銀行帳號
        、金額等項),並經委託金融機構經理、襄理、經辦人三人用印
        ,併同轉帳不成功者或無法轉帳者收據之原始憑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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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
        稽、查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會得採不定期查訪實
        際執行情形及進度。
  (二)對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抽查一定比率案件進行複審及
        驗收(申請件數二千五百件以下,抽查百分之十二;二千五百件
        以上未逾三千件,抽查百分之十;三千件以上,抽查百分之八。
        )
  (三)申請本就學補助者,若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
        料,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