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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列檢機械之商品檢驗,辦
    理製造廠商產品安全技術能力輔導及驗證費用補助作業,期藉源頭管
    理制度之強化,減少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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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列檢機械:指由本會辦理型式檢定,並經公告列入商品檢驗應施檢
      驗品目之機械,包括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
(二)製造廠商:指在國內生產、製造或組裝列檢機械之製造廠。
(三)合格廠商:指依商品檢驗法取得列檢機械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製造
      廠商。
(四)受委託機構: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將本要點所定受理補助
      申請、初審核轉及技術輔導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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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對於本要點規定之執行事項,得依勞務採購之招標作業程序,委
    託得標廠商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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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格廠商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每取得列
    檢機械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一張者,得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補助驗證檢
    測費用百分之八十,每型機械補助檢測費用之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同一合格廠商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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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輔導及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二年度:即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三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三年度: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輔導或補助案件之受理,受委託機構應依申請案收件先後順序辦理,
    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支應經
    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輔導及補助之預算,如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二年度或一百零三
    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
    ;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則終止輔導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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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為輔導製造廠商提升產品安全技術能力,以協助通過商品驗證,
    製造廠商得於前點規定期間內,向受委託機構申請列檢機械之產品安
    全設計、安全裝置、安全防護、電氣安全迴路之規劃、安全測試、技
    術文件製作及其他為提升產品安全技術能力所必要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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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實施輔導之費用,已由本會編列計畫經費支付,受委託機構
    不得再向製造廠商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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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格廠商申請本要點所定之驗證檢測費用補助,不得重複申請,並以
    未接受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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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格廠商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五點規定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三)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四)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五)與型式檢定檢測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
      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表三),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六)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五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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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金額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
    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
    及成果報告表(附表五),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
    請資料電子檔、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會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會補助金額及自籌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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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出申請補助之合格廠商,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
      。經審核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或申請文件不齊備、
      資料填寫不全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
      送本會,以通知申請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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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合格廠商相關資
      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
      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
      廠商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留存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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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之合格廠商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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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