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國貨幣存放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如下: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營業之以下機構:
1.中央銀行。
2.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公民營銀行。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4.公民營信託投資公司。
5.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二)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 等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
aa3 等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
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等級以上。
(三)自行運用部位應以信用評等訂定存款之額度。但中央銀行、公營銀
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之金額,不受存款額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