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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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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勞
    工對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之貢獻或熱心從事勞工運動、服務勞工之優
    異事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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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
(一)產業勞工組
      凡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且未擔任工會常務
      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並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五年
      以上,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間,並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有具體
        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者。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職業勞工組
      凡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五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年資連續滿五年以上之職業勞工,且未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或理事長之職務,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間,並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3.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
        考核獎勵有案者。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者。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工會領袖組
      凡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
      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擔任該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或理事長之職務連續達五年以上之勞工,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
      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並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
      之選拔:
      1.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
        有案者。
      3.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4.對所從事之工會事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
      凡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會務人員,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達五年以上及未擔任該工會理事、監
      事以上職務之勞工,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間,並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技能,有改善、創新等表現優異,有具
        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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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選拔及當選名額:
(一)推薦單位及方式
      1.產業勞工組
     (1)由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省(市)各業工會
          聯合會、直轄市、縣(市)總工會(以下簡稱縣市級以上總工
          會、聯合會)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
          一名參加選拔。
     (2)事業單位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立案登記之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
          之工會團體,應向被推薦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
          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推薦,由上開機關評
          選後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3)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
          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
          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推薦所屬會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4)由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
          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臺灣
          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直屬工會)符合第二
          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2.職業勞工組
        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符合
        第二點第二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3.工會領袖組
        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資格之
        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一名參加選拔。
      4.工會會務人員組
        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資格之
        工會會務人員一名參加選拔。
(二)選拔作業
      1.上述推薦單位應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以郵戳為憑)前,將
        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
        (一式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
        送達本會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2.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
        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3.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額以五十一名為原則,其名額分配原則如下
        :
     (1)產業勞工組二十六名。
     (2)職業勞工組十五名。
     (3)工會領袖組五名。
     (4)工會會務人員組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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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或五月一日舉行表揚活動
      (暫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牌(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
      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其他獎勵:
      1.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2.國內或國外參訪(參訪地點由本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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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者,有下列情事之
    一時,即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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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各薦送單位得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