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並參照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與市場行情,訂定
各項目補助上限:
(一)每種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下稱補助項目)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
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補助項目購置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
八十;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高溫作業防護具、呼吸防護具、背負式安全帶、安全(絕緣)帽
、(絕緣)防護衣、防護(絕緣)手套、防切割、穿刺手套、安
全(絕緣)鞋、反光背心、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具及鋼筋護套,最
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八十,且同一種防護具不超過三萬元。
(二)前款設施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同一申請補助者補助總金額每年合
計不超過二十萬元,其中個人防護具合計不超過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