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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託辦理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各項福利津貼)溢
    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帳務註銷,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
    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其未規定
    者,悉依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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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溢領,指請領人喪失請領資格,已領取之各項福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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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領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應於核定函以
    雙掛號送達或核定函無法送達為公示送達後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
    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
    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個人財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
    執行處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一次
    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得同
    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
    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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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於核定函以雙掛號送達或核定函無法送
    達為公示送達後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
    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個人財
    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
    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
    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且每期金額不得低於
    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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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期攤還溢領各項福利津貼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銀行
    票據或辦妥攤繳之切結,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
    一次繳清,違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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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溢領各項福利津貼者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
    者,應繕製溢領津貼註銷彙總表經本局審核,並經本局稽核室查核後
    ,函請原預算編列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一條報審計機關審核後於原列科目沖轉註銷,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一)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者。
(二)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
      金額者。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催繳後未獲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不敷成本者。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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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六點報審計機關審核之案件,本局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一)溢領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無財產者,檢附溢領者全戶戶籍謄本及
      個人財稅資料證明。
(二)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及戶籍
      謄本。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檢附本局各項福利津貼主檔明細查
      詢清單。
(四)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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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註銷之各項福利津貼,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載並註
    明追償情形,報准註銷之件數及金額,並於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
    達。
    取得之執行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發現
    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申請行政執行。
    已註銷之溢領津貼經積極追償收回之金額,於原支付款項之科目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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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