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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管理全國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確保服務資訊資
    料安全,保護民眾隱私,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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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統使用人員包括中央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人員、接受政府補助或
    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社區化)就業、庇護性就業、居家就業
    、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轉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等單
    位直接提供服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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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統帳號使用者資格: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
      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之各專業人員資格。
(二)其他服務人員:應敘明理由應報經中央或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書面同
      意,並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三)中央、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本署所屬分署人員:依主管機關業務,
      直接監督之業務人員,經本署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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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中央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單位之人員,填寫帳號申請
    表(如附表),送交補助或委託單位審查資格符合後,審查單位應指
    定聯繫人員向本署提出申請。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本署所屬分署之人員於填寫帳號申請表後,應指
    定聯繫人員向本署提出申請。
    本署各業務承辦人,填寫帳號申請表後,由單位主管核定後向系統管
    理員提出申請。
    本署(系統管理員)接獲第一項至前項之申請表後,應於審查後三個
    工作天內回覆申請帳號及密碼,並將帳號副知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聯繫
    人員。
    本系統帳號之啟用、停用及恢復使用申請程序,應依第一項至前項程
    序辦理,受補助或受委託單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本署所屬分署之
    帳號使用人離職,應指定聯繫人員申請停用離職人員之帳號,未申請
    停用者由本署系統管理員依職權逕予停用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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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系統帳號使用者得進行與其業務相關之資料查詢、登錄及檔案傳輸
    ,不得自行更改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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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系統帳號使用者對於其密碼負保密責任,中央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本署所屬分署應予督導,嚴禁洩漏或交付與業務職責不相關之他人
    共享使用。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座位時,應即登出系統,避
    免遭他人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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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系統帳號使用者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