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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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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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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經費補
    助:
(一)促進國民就業。
(二)提升勞工福祉。
(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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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計畫編列規定如下:
(一)可編列項目:
      1.依據地方產業特性自行辦理,或結合地方企業及民間團體辦理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及人力培訓等事項。
      2.結合學校及地方資源,加強辦理就業諮詢、轉業輔導及生涯規劃
        等事項。
      3.增進勞工意識建構多元勞動權益概念、加強推動勞動權益保障、
        特定弱勢對象扶助、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及危害意識之保障等
        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4.加強外國人工作管理與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不可編列項目:
      1.非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用途。
      2.涉及津貼或補助由全國一致性規劃之項目。
      3.中央已統籌規劃編列之項目。
      4.公立就業服務及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運作所需費用,由中央統籌編
        列專款支應。
      5.投資、購置不動產或設備單價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6.出國計畫項目。
      7.與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或外國人工作管理無關之事項。
      8.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
(三)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項目屬地方政府配合中央重大政策辦理事
      項者,或第八目所定項目屬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財產設備者,仍得
      予以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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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預算計畫編製原則:
(一)編製優先順序:
      1.直接促進國民就業之事項,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三章促進就業規
        定之各項措施。
      2.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3.加強外國人工作管理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4.相關就業服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不可重複編列,並不得以就業安定基
      金預算取代公務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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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預算編製分配比率如下:
(一)補助地方經費比率為年度歲出預算數扣除收支併列計畫後百分之十
      至十五。
(二)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其前年平均勞
      動力、失業及外國人在臺工作等人數所占比率加權計算,計算方式
      詳如附表,分配額度未達推動業務所需基本費用之地方政府,依實
      際需求核定額度。
(三)分配地方政府可編列經費額度之各項目編製比率如下:
      1.促進國民就業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為原
        則。
      2.提升勞工福祉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
        則。
      3.外國人工作管理及其他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為原則。但配合本部辦理外國人工作管理相關指定計畫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經費分配比率,地方政府經本部同意後,得於總分配額度
    百分之十範圍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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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製程序及審查作業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1.由地方政府依據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製規定,籌編其轄區性
        年度預算計畫,依限將所編製之年度預算計畫備文向本部提出申
        請。
      2.地方政府所提計畫應為單一業務性質,不可同時包括促進國民就
        業、提升勞工福祉或外國人工作管理事項。
(二)第二階段: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及相關規範審查核定。
(三)第三階段: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報告備查後,據以執行。
    地方政府未足額申請或計畫經費未獲核定,致經費賸餘時,由本部收
    回統籌受理地方政府另申請之提案,並以獲核定金額未達分配之地方
    政府優先核給。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或重大經濟因素提送之計畫經審
    查後,得列入優先順序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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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對地方政府辦理執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相關計畫,其考核管理如
    下:
(一)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其所產生之利息及其
      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計
      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其他衍生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
      專戶辦理結案。
(二)為暸解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執行情形,本部得辦理考
      核。
(三)為加強管理功能,地方政府應積極管理就業安定基金年度計畫預算
      之編製及執行,並指定專人負責該基金年度預算編製、協調、執行
      及管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