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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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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勞
    工對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之貢獻或熱心從事勞工運動、服務勞工之優
    異事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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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
(一)產業勞工組係指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且未
      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並於該事業單位連
      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
      選拔:
      1.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
        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
(二)職業勞工組係指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五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滿五年以上之職業勞工,且未擔任工會常務
      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本業工作知能、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
        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三)工會領袖組係指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
      事長之職務,且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擔任該工會常務理
      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連續達五年以上之勞工,自九十五年
      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
      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
        有案。
      3.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事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係指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會務人員,且於九十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達五年以上及未擔
      任該工會理事、監事以上職務之勞工,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
      拔:
      1.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改善、創新等表現優異
        ,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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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單位及方式
(一)產業勞工組:
      1.由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省(市)各業工會聯
        合會、直轄市、縣(市)總工會(以下簡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
        聯合會)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
        加選拔。
      2.事業單位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立案登記之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之工
        會團體,應向被推薦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推薦,由上開機關評選後推薦符合
        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3.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中
        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臺灣
        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推薦所
        屬會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4.由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
        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臺灣公路
        工會、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直屬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
        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二)職業勞工組: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及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三)工會領袖組: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三
      款資格之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一名參加選拔。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
      第四款資格之工會會務人員一名參加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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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作業如下:
(一)前點推薦單位應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前,將推薦
      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一式
      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
      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二)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擔任,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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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額以五十一名為原則,其名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產業勞工組二十六名。
(二)職業勞工組十五名。
(三)工會領袖組五名。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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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揚活動及方式如下: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前舉行表揚活動。(暫訂
      )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牌(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
      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其他獎勵:
      1.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2.國內或國外參訪(參訪地點由本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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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
(二)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確定,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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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各薦送單位得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