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實施轄內公共工程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時,應查明廠
商是否依工程採購契約文件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設施,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災害發生之原因如與契約、設計圖說及相關規範等契約文件規定應
設置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勞動檢查機
構應查明未依契約文件規定設置之內容,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
十六條及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停工。
(二)前款未依契約文件規定設置防止墜落、倒塌崩塌及感電安全衛生設
施如可歸責於廠商者,各勞動檢查機構於撰寫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
時,應於報告書第十二項「本災害構成其他法律罰則事項」中敘明
未依契約文件規定應設置之內容及廠商未設置安全衛生設施致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之事實,函請工程主辦機關認定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情形,並副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
署。
(三)前款規定之災害類型,勞動檢查機構得依轄區近三年職業災害情形
增加其災害類型,並於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