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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
    測驗試場認可,並推動管理職類結訓測驗採電腦線上方式(以下簡稱
    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辦理,以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及
    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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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務管理機構:指本部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辦理第三點所定受
      理測驗試場認可申請等試務管理事項之非營利法人。
(二)測驗試場:指經本部認可,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之單位。
(三)訓練單位:指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
      規定,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之單位。
(四)應試者:指依訓練規則規定,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管理職類結訓,並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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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務管理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測驗試場認可申請。
(二)測驗試場認可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鑑作業。
(三)督導測驗試場執行測驗試務相關事宜。
(四)測驗系統開發、網路管理、技術服務及系統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定期公告各訓練單位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之合格率。
(六)測驗試題資料庫化及校核相關事宜。
(七)監場及試務相關人員訓練或講習。
(八)測驗試務諮詢服務相關事項。
(九)其他試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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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務管理機構每年度應聘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當年度管理職
    類結訓電腦測驗之需求,擬訂下列事項陳報本部:
(一)申請期間及方式。
(二)徵求辦理地區。
(三)認可程序。
(四)認可時程。
(五)資格審查標準。
(六)申請測驗試場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遵循事項。
(七)測驗試場應遵循事項。
    本部得參酌前項試務管理機構所擬事項,公告各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以下簡稱測驗試場申請
    認可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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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登記或經許可設立,並設有測驗職類教育訓練班次之職業訓練
      機構。
(二)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測試場地評鑑合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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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規定者,得於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
    下列文件,向試務管理機構提出測驗試場認可申請:
(一)符合前點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
      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三)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規定文件。
    前項第二款測驗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
    間之租賃契約或場地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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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試務管理機構受理測驗試場認可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及測驗試場申
    請認可須知規定辦理。但對具備第五點第二款所定資格之申請單位,
    得免實施實地評鑑:
(一)初審:
      1.試務管理機構應針對申請單位檢附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並得進行現場查核。
      2.申請單位檢附文件有欠缺者,試務管理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
        補正。
      3.經書面審查合格者,試務管理機構應聘請專家學者召開會議,進
        行資格審查。
(二)實地評鑑: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對於經初審合格者實施現
      場評鑑。
(三)複審:將初審及實地評鑑結果綜合評比之。
(四)人員講習:對於經複審合格者,辦理試務相關工作人員講習。
(五)系統安裝及試務模擬演練:派員至複審合格之申請單位安裝測驗系
      統,並對測驗試務辦理模擬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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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試務管理機構依前點程序及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規定辦理後,應將
    相關申請及審查資料陳報本部,由本部依下列規定函復申請單位:
(一)經依前點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認可。
(三)審查合格者:予以認可。
    前項第三款所定認可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測驗試場名稱。
(二)測驗崗位數量。
(三)測驗場地地址。
(四)認可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前項認可結果,本部得登錄及公告於本部網站;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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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驗試場對於前點第二項所定認可內容有新增或變更時,應報請試務
    管理機構審查。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審查結果陳報本部,由本部函復測驗試場。
    測驗試場於認可期間屆滿一年前,得向試務管理機構再申請認可,其
    認可程序得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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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測驗試場於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期間,試務管理機構應定期派
    員查核,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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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測驗試場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測驗時程、梯次、職類及報名等測驗期程之擬定。
  (二)執行訓練單位委託之測驗試務相關事宜。
  (三)提供測驗試場,並遴聘符合第十八點資格之監場及相關試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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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測驗試場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送年度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
      期程(附件一)予試務管理機構,由試務管理機構公告測驗辦理梯
      次、測驗職類及報名起迄日期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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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應委
      託測驗試場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並依前點試務管理機構公
      告之測驗期程實施。但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之委託,應以書面為之(委託書如附件
      二)。
      訓練單位應於辦訓十五日前檢具前項委託書及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
      規定之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試務管理機構。
      訓練單位委託或辦理第一項測驗,應以每人每次新臺幣四十元,向
      試務管理機構繳交測驗服務費,並由試務管理機構開立收據或統一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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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後
      ,應於十日內將訓練期滿之應試者報名檔傳送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並完成測驗服務費繳交,且依第十二點試務管
      理機構公告之測驗辦理梯次,檢附下列文件送測驗試場查驗:
  (一)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報名清冊(附件三)。
  (二)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報名表(附件四)。
  (三)測驗相關費用匯款單影本。
      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得免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
      測驗試場查驗第一項應試者報名文件時,發現不符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相關規定者,應即刪除報名檔,並通知訓練單位註銷其測驗
      資格。
      訓練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重新上傳應試者正確報名資料,未能
      及時上傳者,應函知試務管理機構,並更改應試者之測驗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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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測驗試場受理前點所定測驗報名文件後,應試者除遇有下列情事之
      一,致無法應試外,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變更測驗試場、報
      考職類、梯次:
  (一)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交通中斷、搭乘之公共運輸停駛或
        延遲。
  (二)傷病住院。
  (三)妊娠。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測驗試場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報名資格審查及測驗等作業,
      得依下列項目標準向訓練單位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
  (一)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測驗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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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測驗試場於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前,應召開監場會議,說明
      測驗注意事項,並準備監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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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測驗試場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如期辦理管理職
      類結訓電腦測驗者,應另擇期安排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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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測驗試場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試務管理機構訓練合格者
      擔任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構)委任官等或相當委任官等以上之人員。
  (二)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或職員。
  (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講習合格之在職監場人員。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監場人員名單送本部備查;註銷時,亦同。
      第一項監場人員任職每滿三年,應重新參加試務管理機構辦理之人
      員講習,始得再擔任監場人員;於任職後一年內未實際執行管理職
      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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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測驗試場遴聘監場人員執行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工作時,應
      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遴聘服務於訓練單位之相關人員,包含負責人、理事、監事
        、行政或教學人員等。但公私立學校之行政及教學人員,未任職
        於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科系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試場應遴聘不同機關(構)之監場人員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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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迴避執行該試場之管理職類結訓電
      腦測驗監場工作:
  (一)應試者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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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試務管理機構應報請本部停止其監
        場人員資格二年:
    (一)違反前點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缺席,且未於測驗前向測驗試場請假。
    (三)未有效維護試場秩序,致測驗無法進行。
    (四)測驗時,與應試者談及測驗內容有關之提示或離開崗位從事其
          他與監場無關工作。
    (五)其他影響應試者權益或測驗事項之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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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監場人員執行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測驗前:進行應試者身分查驗作業,並告知測驗注意事項(附
          件五)。
    (二)測驗期間:全程執行監場作業。
    (三)測驗結束:於應試者成績明細表簽名,並交由試務人員發給應
          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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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測驗試場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後,應將應試者成績資料上
        傳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試務管理系統
        ,測驗成績明細表並應自測驗當日起至少保存一年。但於保存期
        限內經提出疑義者,應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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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測驗試場對於經測驗合格者,應即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
        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試務管理系統代為列印其結業證書,連同測
        驗結果送交訓練單位辦理發證事宜。
        測驗試場辦理前項結業證書列印作業,得向訓練單位收取每件新
        臺幣一百六十元之工本費,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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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訓練單位對於經測驗不合格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協助應試者重
        新辦理測驗報名事宜,並得向其收取測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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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測驗試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試務管理機構應報請本部廢止其認
        可:
    (一)試場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或變更用途,致無法辦理測驗。
    (二)試場經建管、環保、消防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查不符相關規
          定或認可後縮減試場空間、機具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
    (三)對應試者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
    (四)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完成。
    (五)辦理測驗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練單位委託辦理測驗。
    (七)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
    (八)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九)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未辦理測驗。
        經廢止認可之測驗試場,應繳回認可證明及未使用之證書用紙等
        相關資料文件,並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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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部為統一管理職類電腦測驗試題,得建置及管理測驗題庫,並
        遴聘具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試題命製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
          上教學經驗。
    (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
    (三)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
        於試題命製人員參與命製試題及試題使用期間,其配偶、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應試者時,該職類之試題
        命製人員,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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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凡參與或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
        ,應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洩漏或盜用:
    (一)測驗試題。
    (二)試題命製人員與監場人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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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應試者對於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成績有異議者,應於測驗完畢
        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試務管理機構或測驗試場申請成績複
        查。
        前項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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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應試者有舞弊行為或違反測驗注意事項,經查證屬實者,測驗試場
      應撤銷其測驗資格及成績,並通知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