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一)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
場規則」、試題及本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二)已接受遴聘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作之規定:
1.監評人員因故無法擔任監評工作,應於測試當日前三天(不含例
假日)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俾
憑辦理更換遴聘監評人員,不得私自調換或頂替。如有突發狀況
未能依限請假,應立即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完成請假程序
。
2.測試當日監評人員如遇突發事件(包括身體不適)無法前往擔任
監評工作,應立即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以利其因應,另於事
後舉證及填寫申請書。
(三)測試當日如因突發事件致無法準時到達術科測試場地,應立即通知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說明實際情形及事後舉證。
(四)應於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通知召開「監評前協調會」時間前到達術科
測試場地,並參加該協調會,如發現通知報到時間晚於試題時間配
當表規定時間時,應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連絡確認。
(五)監評人員因健康因素、出國工作或進修等情形,期間超過三個月以
上,需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二),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暫停擔任監評工作,以減
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電話連繫之行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