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避免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
    行前往求職者而申請聘僱外國人,特設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
    勞工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行為之認定。 
(二)有關消除雇主無正當理由僱用本國勞工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爭議事項之審議。
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任期二年,由本局副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局聘請勞雇雙方代表各二人及專家學者二人。本委員會設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外勞作業組組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4
四、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5
五、有雇主拒絕僱用本國勞工爭議案件時,應於收受相關佐證資料後,由
    召集人於二十日內(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召開本委員會會議認定,
    並將認定結果移請本局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6
六、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
7
七、執行本委員會任務所需經費,由本局外勞作業組業務預算項下支應。
8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