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
為限。
前項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滿
一個月(含)以上才得發給。
實際參加訓練期間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其發給津貼發給標準如
下:
(一)十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二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
助,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
領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