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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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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由於颱風天氣候惡劣,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可能存有道路淹水、路樹
    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
    災害,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並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
    對於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
    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制
    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落實於外勤任務中
    。惟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
    甚大,不確定性甚高,除雇主對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防護
    設施應妥為規劃外,另勞工於執行外勤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時,得依規定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與第 2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關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
    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
    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另外,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
    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
    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
    ,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又該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規定,亦訂有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
    勤作業時,應置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及交通工具之規定,故雇主依法
    應負起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本部為協助雇主對颱風
    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供事業單位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雇主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
    正及調整。雇主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得參考本指引訂定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保障外勤人員安
    全與健康之設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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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
    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區
    、鄉、鎮、市)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者。但不包
    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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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訂定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雇主應依
    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
    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
    計畫,並敘明其內容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
    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
    ,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外勤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
    險之虞時,得依規定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會予以
    不利處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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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雇主與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及勞工立即避難之權益
一、雇主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對於
    颱風天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
    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不會予以
    不利處分。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
    理人員,規劃、督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
    ,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
    施。
四、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
    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
    ,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 3  小時以上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
    之在職訓練。
六、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
    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七、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之裝備、安全措施、意外保險與緊急應
    變措施,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及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
    、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八、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
    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九、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使勞工
    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天氣,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令
    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十、勞工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
    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
    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十一、雇主不得對前款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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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
一、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颱風
    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
    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強
    風大雨致道路淹水、鷹架或路樹倒塌、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
    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程度採取
    停止外勤作業、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其他必要
    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
    作業。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必要之安全
    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提供安全之外勤交通工具
    及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
    指派單參考例如附),保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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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計畫執行及紀錄
一、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等因素,
    定期或適時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予以修正。
二、風險評估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三、雇主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與重要控制措施執行之紀錄內容及保存
    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