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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壹、依據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回饋金之用途「
    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服務及職
    務再設計。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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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用途主軸
    本會 101  年回饋金之運用主軸,除延續歷年來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
    相關輔導服務及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賡續推動庇護職場見習
    計畫外,另規劃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視障
    者電話諮詢服務計畫,保障及增加其多元就業機會,以擴大公益彩券
    回饋金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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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審核方式、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事項之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
      法人機構團體(不含政治團體)或學校。
二、審核方式
(一)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應向本會提出。
(二)地方政府立案之團體,向當地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團體屬全國性及省級立案者或其申請計畫屬跨區域性者,應按其服
      務對象人數或經費占比例最高之區域,向該區域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難以認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地方政府立案之團體或事業單位,應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三、審核標準
(一)依本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編列。
(三)本局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定補助額度。
(四)同一計畫申請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會或其他單位補助者,其
      與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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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用途主軸
一、推動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一)計畫目的
      補助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結合提供身心障礙者增強職業知能,並透過職場學習機會建立正確
      之職業態度與職場經驗,強化其實務技能以促進就業。
(二)計畫內容
      1.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
        第 1000516772 號令修正發布辦理。
      2.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數上限,以申請
        日前最近 1  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 30%  為限,最高人數
        不得超過 10 人(不足 1  人者以 1  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
        為 10 人(含 10 人)以下,最多得補助 3  人。
      3.補助項目、期程及金額:(最長為 3  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者
        之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為 6  個月)。
     (1)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新台幣 18,
          780 元;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 107  元,且每週不得超過 3
          5 小時。
     (2)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
          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月 5,000 元 ;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每人每小時 25 元,每週不得超過 3
          5 小時。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
(一)計畫目的
      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以下簡稱庇護職場
      )就業準備及職場適應措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見習機會及強化工作
      職能。
(二)計畫內容
      1.服務對象為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
        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以擬進入庇護職場就
        業者優先)。
      2.經由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或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身
        心障礙者庇護職場見習內容、庇護性就業工作技能訓練,提供就
        業轉銜及資源協助等相關服務。
      3.參加庇護職場見習者應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評估推介,
        且參加見習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庇護性就業者
        人數四分之一,最高以 12 人為限。承辦單位管理訓練津貼:依
        承辦單位訓練職場見習服務個案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6,000
        元,補助期限以 6  個月為原則,見習期滿未滿 15 日者,當月
        得核給訓練輔導費每人 3000 元,見習者換見習職場,其見習期
        間應合併計算。
    心智障礙者(含智能障礙、自閉症、精神障礙、併有前述障礙別之多
    重障礙者)依本計畫參與見習,經承辦單位評估後,見習時間以 1
    年 6  個月為限,期間補助承辦單位每人每月 10,000 元之訓練輔導
    費。見習終止時,見習期間未滿 15 日者,當月得核給訓練輔導費每
    人 5000 元。
三、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延續本會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及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創業輔導
    服務,並於本局置 2  名專案管理人員督導本部回饋金各項計畫之受
    理、審核、查核、管控、成果彙整及與財政部聯繫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視障電話諮詢服務計畫
    為促進視障者就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電話諮詢相關服務計畫,以保
    障及增加視障者多元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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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
    證、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
    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二、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
    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
    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
    續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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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預期效益
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預計協助 150  名身心
    障礙者重返職場。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預估提供 100  個見習機
    會。
三、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計補助地方政府及團體至少 35 項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四、辦理視障者電話諮詢服務計畫:預估受益人次 10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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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需求(詳經費概算表)
    經費計 4,250  萬元,其中補助私人團體部門之計畫約 3,663  萬 4
    ,850  元(占 86.1%)、由政府部門辦理之計畫約 586  萬 5,150  
    元(占 13.9%)。
  ┌────┬─────────┬────────┬─────┐
  │用途主軸│工作項目          │經費估算        │補助單位  │
  ├────┼─────────┼────────┼─────┤
  │促進身心│(一)推動辦理身障│1,083 萬元      │私人團體  │
  │障礙者就│      礙者職場學習│                │          │
  │業相關計│      及再適應計畫│                │          │
  │畫      ├─────────┼────────┼─────┤
  │        │(二)辦理身心障者│752 萬 4,000  元│私人團體  │
  │        │      庇護性就業職│                │          │
  │        │      場見習計畫  │                │          │
  │        ├─────────┼────────┼─────┤
  │        │(三)辦理促進身障│1,978 萬 850  元│政府單位及│
  │        │      礙者就業計畫│                │私人團體  │
  │        ├─────────┼────────┼─────┤
  │        │1.受理地方政府    │150 萬元        │          │
  │        ├─────────┼────────┼─────┤
  │        │2.受理民間團體    │1,706 萬 5,850  │          │
  │        │                  │元              │          │
  │        ├─────────┼────────┼─────┤
  │        │3.專案人力(2 名業│110 萬          │          │
  │        │  務督導員)      │                │          │
  │        ├─────────┼────────┼─────┤
  │        │4.開審查會之委員出│11 萬 5,000 元  │          │
  │        │  席、旅運費及相關│                │          │
  │        │  印製費等        │                │          │
  ├────┼─────────┼────────┼─────┤
  │        │(四)辦理視障者話│436 萬 5,150  元│政府單位  │
  │        │      諮詢服務計畫│                │          │
  ├────┼─────────┼────────┼─────┤
  │總計    │                  │4,250 萬        │          │
  └────┴─────────┴────────┴─────┘
9
玖、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補助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