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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三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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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勞動檢查,督促事業單位
    遵守勞動法令,依勞動檢查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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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願景
    發揮勞動檢查效能與貫徹勞動法令執行,保障勞工安全健康及維護勞
    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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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目標
一、經由勞動檢查,督促雇主改善防災設施,降低職業災害。
二、提升勞動檢查效能,降低營造業等高風險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並
    協助其控制職場危害。
三、推動安全伙伴制度、責任照顧制度及自主管理制度,協助事業單位建
    立更有效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四、推動跨部會合作共同減災,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五、強化安全衛生宣導、輔導及諮詢服務,增進勞工及雇主防災知能。
六、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保障勞工勞動基準權益。
七、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工作權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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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基本理念
    促使雇主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
    勞動法令規定,積極採取防災、減災作為,提升勞工健康促進及心理
    照護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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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策略
一、採行「宣導、檢查、輔導」三合一作法,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保
    障勞雇雙方權益。
二、加強營造業等高危險事業及工作場所之分級列管,強化監督功能,實
    施重點檢查,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三、推動轄區內事業單位建構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運用危害辨
    識、評估及控制之方法,促使雇主、高階主管等各階層重視
    工作環境及作業風險管控,以提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水準及防災
    成效。
四、推動與大型企業、重大工程、工業區及相關團體等締結安全伙伴,擴
    大防災組織,協助建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強化防災效能。
五、強化部會及各級政府間之協調合作,建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等
    相關事業單位合作減災及共同管理機制,提升公共工程優質的施工安
    全衛生文化。
六、建構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諮詢服務溝通平台,提供中小企業安全衛生
    診斷、輔導相關技術及管理實務之諮詢服務,加強勞工安全衛生知識
    推廣應用。
七、加強勞動檢查員訓練,建置勞動檢查技術手冊、指引,善用資訊科技
    ,建置相關申報平台,提升勞動檢查監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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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勞動條件現況,
    依下列原則及勞動法令應辦理事項選列。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及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二)發生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
      等級者。
(三)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不配合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者。
(四)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五)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六)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或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七)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八)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件數較高者。
(九)事業單位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第三級管理以上且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
      要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二)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三)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四)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失能災害預防專案。
(五)高毒性、高刺激性、腐蝕性與特殊材料氣體、含游離二氧化矽粉塵
      、石綿、苯、鉻酸鹽、砷、鉛、鎘、錳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高溫
      、異常氣壓等物理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六)下水道、暗溝、人孔、涵管、水塔、化糞池、生(消)化槽、發酵
      槽、溫泉水槽、污水處理槽、船艙、反應槽及儲槽等內部作業局限
      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七)經陳情、申訴、檢舉案件數多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違反勞動法令
      影響層面廣泛之行業。
三、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
(二)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一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
      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失能程度符合
      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二人以上之事業單
      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施工,而有發生火災爆炸等嚴重
      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一年內因工作場所之有害化學物質、氣體、蒸氣及粉塵等職業上原
      因引起勞工疾病或死亡之事業單位。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為
    新增或五年內未實施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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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
        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
        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
        健康檢查及勞工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 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2.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
          辦理事項。
      14. 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災害之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組拆、
        鋼構組配、橋樑墩柱鋼筋組立、橋樑場撐組拆、電梯口及樓板邊
        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應依本會訂定之
        檢查重點及基準實施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
        施工架、施工構台、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
        工法、懸臂工法等以支撐架或工作車推進方式施工,以是否由專
        業人員設計簽章、繪製施工圖說(包含安全衛生設施圖說)及建
        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屋頂、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
        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
        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業
        單位是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危害
        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作場
        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採購管理、承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定期
        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及
        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含新購之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
        及防爆燈具是否為檢定合格品)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
        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
        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
        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半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點安
        全護圍、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
        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
        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
        機械、器具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以維持有效
        及新購之列檢機械是否符合機械器具安全防護相關規定為檢查重
        點。
      6.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脫
        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吊
        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為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式起重機
        使用輔助臂樑或搭乘設備時,是否依規定辦理。升降機以手拉門
        之門扉連鎖裝置、捲揚機設置及鋼索數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有
        無實施定期自動檢查等為檢查重點。
      7.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是否設置交通號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
        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
        員等為檢查重點。
      8.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
        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使用情形、作業環
        境測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
        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力及作業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9.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反
        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應確
        認有無缺氧、中毒等危害,依危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氧氣
        、危害物濃度測定、通風換氣方式、危害防止措施、安全管制、
        作業許可程序、防護設備與作業安全檢點及緊急應變處置等事項
        為檢查重點。
      10. 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及邊坡作業
          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為
          檢查重點。
      11. 臨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
          漲之臨水作業施工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
          著用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
          及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
          為檢查重點。
      12. 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十四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十六條至第十八
          條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13. 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
          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執行方式及推動期程,依本會「勞動
          檢查機構執行營造作業使用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注意事項」辦理。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十一)勞資會議之舉辦。
三、其他勞動法令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三)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
      查察事項。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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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檢查及處理原則
一、檢查類別
(一)精準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施工
      架組拆作業、異常氣壓作業、危險性設備之相關系統檢修、升降機
      組裝及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人字臂起重桿組拆
      作業、屋頂相關作業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潛在危害作業等
      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或場所要求事業單位事前提報其施工
      或作業期程有關文件,並依期程實施監督檢查。
(二)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本會訂定之檢查
      重點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三)重大災害檢查:依本會訂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辦理,並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業單位實施完整檢
      查。
(四)申訴案檢查:依本會訂定之「申訴案檢查作業標準」,針對申訴事
      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五)動態稽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
      、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六)交叉檢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依各課(科)專業實施檢查,
      並依本會所定原則實施交叉檢查,提升檢查能量。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除依人民申請,辦理竣工檢查及使
      用檢查外,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應加強查察具有危險
      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使用、有否逾有效期限、操作人員
      是否經訓練合格、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安全
      裝置是否正常;有無依規定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
      查。另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規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
      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八)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參照本會訂定之相
      關審查注意事項辦理。對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事業單位實施現場查
      核,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設施及事項作業。變
      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未於製程修改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一
      次者,應要求實施評估及必要之更新及記錄。
(九)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檢查機構除本會規劃之專案檢查及交辦檢查事
      項外以申訴案件檢查為主;各地方主管機關以處理自行受理之申訴
      案及配合本會之相關專案為主,並視需要自行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大客車客運業之勞動條件檢查另與交通主管機關會同辦理。本會原
      則每季規劃二至三類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十)風險分級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及營造工地之基本資
      料,並針對具有火災爆炸、局限空間、機械捲夾、墜落、倒塌崩塌
      等潛在危害之工作場所及營造工地,依其特性、管理狀況、違反勞
      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之情形、發生職業災害紀錄、是否屬危
      險性工作場所等因素,實施風險分級檢查。
(十一)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應依本會針對高職災、高
        危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檢查處理原則
(一)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受檢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代表
      。對檢查之事業單位依檢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
      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二)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檢查處理規定
      辦理。
(三)勞工陳情、申訴、工會檢舉及媒體報導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外,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或媒體報導
      內容,迅速實施檢查。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應即依法處理及確實
      作好保密工作;本會函轉案件除敘明得依職權逕處者外,均應於查
      處後將處理情形復知本會。
(四)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實施之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
      者,除通知立即改善外,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
      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規定之
      情事者,併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
(五)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工福利金、勞工退休金
      提繳等事項,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法處理。
(六)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工作場所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
        七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
        部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函送司
        法機關參辦。事業單位依規定申請復工時,應確認停工原因消滅
        後,始得復工。
      2.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逾規定期間未經再檢
        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裁處
        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未經檢查合格或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
        用。
      3.除有前二目之情形外,列為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重點事項,事業單
        位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函送
        司法機關參辦;有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事者,依法裁
        處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罰鍰之額度依本會「違反勞
        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之設施與上次通知改善事項之危害情
        境性質相同(如設備種類、危害場所、作業型態、危害模式或工
        作之涉入的頻率……等相近者),且為能聯想者,可視為重複違
        反同一規定,逕予處分;未有上述情事者,則應再行通知其限期
        改善,不宜逕予處分。
      5.專案檢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應適時
        實施追蹤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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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配合措施
一、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轄區內職業災害特性,辦理各項防災宣導會及
      製作各項預防宣導摺頁、手冊等宣導資料,加強對事業單位雇主及
      勞工之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
      護人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提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
      負責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之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規劃辦理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及弱勢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提升防災知能。
(四)勞動檢查機構應製作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之相關事
      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二、推動高危險中小型企業防災輔導機制
(一)規劃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企業實施專案輔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應就轄區內之高危險性中小型事業單位加強輔導其建
      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三、推動勞工安全管理提升計畫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轄區內勞工職業災害資訊,積極採取防微杜漸
      對策,防止災害事故重複發生或擴大,以增進勞工作業安全。
(二)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規劃辦理事業單位高階主管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研討會,推廣國內企業安全主流價值,型塑企業安全文化。
(三)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人員訓練,提升公共工程查核人員素質及確
      實查核所屬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
(四)辦理「國家工安獎」、「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及「
      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評選及頒獎表揚活動,鼓
      勵國內企業向工安標竿學習,塑造良好工安水準。
四、推動安全伙伴及跨部會合作計畫
(一)依本會訂定之「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推動與大型企業、相關
      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案等締結安全伙伴關係
      ,以平等互惠、資源分享等原則,共同合作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
      害,針對安全伙伴績效不彰之基層廠場,實施個案臨場改善指導,
      有效降低安全伙伴災害,提升企業競爭力。
(二)本會與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勞工
      安全衛生部會合作計畫,以提升公共工程及公營事業安全衛生督導
      查核能力。
五、其他必要注意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
      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
      施檢查後隨時更新及配合鍵入本會「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
      統」。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
      ,應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二)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
      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三)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本會、各勞動檢查機構及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執行勞動檢查之人員實施相關訓練。
(四)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
      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並辦理相關法令
      宣導及輔導工作。
(五)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於「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
      合應用系統」,按月登錄勞動條件檢查執行情形。
(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勞
      動檢查機構或本會協助處理。
(七)本會、勞動檢查機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
      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八)本會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工作會報,協調增進安
      全衛生事項。
(九)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規劃設計時,工程主
      辦機關應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
      生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
      全。
(十)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
      點」,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招標文件之安全衛生管理應辦事項及督
      促監造單位落實安全衛生查核事宜,並對重大公共工程會同工程主
      辦機關實施聯合稽查。
(十一)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品質督導,查核其品
        管與品保措施是否落實,強化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管理機制
        ,要求製造人確實依法令規定設計及製造。
(十二)對轄內二層樓倉庫新建工程,原則以宣導或輔導等方式代替一般
        檢查。
(十三)配合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執行爆竹煙火製造工廠跨部會
        聯合檢查,並各依主管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