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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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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
    類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提供推介就業、轉業、職業訓練、創
    業輔導及輔導津貼,安定生活,進而協助其就業,依勞動部運用公益
    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特訂
    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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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協助對象為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之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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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辦理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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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協調、督導、辦理方式與時程公告
        、檢討及其他推動本計畫之應辦理事項。
      2.本計畫及經費預算調控、核撥(銷)。
      3.提供地方政府經銷商名冊。
      4.彙整年度執行績效,提報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
(二)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受理、召開審查會議審核地方政府所送計畫,並辦理經費核撥核
        銷、計畫督導、查核、績效、成果報告彙整等事項。
      2.統籌並提供轄內地方政府可供運用之就業服務資源、職業訓練資
        源及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並設置專案管理人員。
      2.進行轄內經銷商意願及需求調查(調查範例如附件一),並依調
        查結果,規劃辦理相關協助就業措施。
      3.辦理經費核銷、計畫執行、輔導津貼之審查、發放及提報年度執
        行成果等事項。
      4.輔導津貼支領不符規定之後續追繳及強制執行事宜。
      5.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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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助經銷商就業服務及措施項目如下:
(一)辦理計畫說明會、就業促進研習、座談或宣導等相關活動,協助經
      銷商瞭解產業趨勢、就業或轉業準備、掌握就業市場資訊、建立職
      業觀念、增進自我認知與求職面試技巧等。
(二)結合轄內就業服務資源,提供就業資訊與就業媒合。
(三)提供創業所需之法律、行銷、財務、市場分析及風險評估等諮詢與
      輔導服務。
(四)依就業市場及經銷商需求規劃或結合轄內職業訓練資源,協助提升
      就業技能。
(五)補助參與就業促進相關活動之輔導津貼。
(六)依個別需求,轉請社政、醫政等單位,提供相關照顧或福利機構接
      受職業陶冶與作業等服務。
(七)其他協助經銷商就業、轉業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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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輔導津貼發給規定如下:
(一)補助參與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補助、委託之就業促進研習
      會、說明會等活動之經銷商,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
      百元,累計最多一百五十小時。
(二)經銷商申請輔導津貼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領據(如附件二)。
      2.參與就業促進相關活動證明(如附件三)。
      3.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4.公益彩券回饋金經銷證影本。
(三)地方政府應於接獲經銷商申請輔導津貼補助七日內進行文件審核。
      申請文件不齊者,應於通知補件日起七個工作日補件。申請人資格
      不符合本計畫者,應將該駁回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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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津貼,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一)未參與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補助、委託之就業促進等相關
      活動,經查證屬實者。
(二)領取本計畫規定輔導津貼逾上限者。
(三)參與地方政府及分署辦理本署或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補助、委託
      之就業促進等相關活動時,已就業、轉業成功者。
(四)不實申領,且經查屬實。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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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得依下列項目申請補助:
(一)調查經銷商需求、辦理職業訓練及協助經銷商就業、說明會、就業
      促進研習、座談或宣導等活動所需相關費用,編列項目依本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
      及標準編列。
(二)專案管理人員或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
(四)經銷商輔導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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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僱用人力資格、薪資及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用標
    準如下:
(一)專案管理人員(按月核薪):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於五十人至
      二百人者,補助一名專案人力;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於二百零
      一人以上者,補助二名專案人力。資格及薪資依本署暨所屬各機關
      臨時人力之「業務促進員」標準辦理。
(二)工作人員(按時核薪):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低於四十九人以
      下者,補助工作人員,每人每小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每月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六小時。
(三)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每人每月一千一百一十元。
    地方政府應於前項人員到職日起,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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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提具協助轄內經銷商之就業計畫(計畫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
    如附件五),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具體說明此計畫所欲達成之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計畫內容及計畫執行方式。
(四)預期效益:以量化方式呈現本計畫預期產生之效益成果,並提供質
      化效益評估。
(五)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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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核銷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按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扣繳。
  (二)補助經費分三期撥款核銷,一月撥一月至四月所需經費,四月二
        十日前核銷一月至三月款項並撥付五月至八月所需經費,八月二
        十日前核銷四月至七月款項並撥付九月至十二月所需經費,十二
        月二十日前核銷八月至十二月款項,至遲於政府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
  (三)核銷時應檢附下列各項:
        1.領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附件六)。
        3.成果報告書(一式四份,附件七)。
        4.輔導津貼核發清冊(如附件八)。
      本計畫將提報審計部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俟該部同意後依就
      地審計作業方式辦理,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妥為保管,俾利審
      計單位及本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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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政府執行補助經費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政府相關
      會計法令核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其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不
        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補助經費如未使
        用者,應將賸餘經費繳回。
  (二)第九點補助項目之協助經銷商促進就業等活動、專案人員或工作
        人員等人事費、電腦設施設備租任費及經銷商輔導津貼,各經費
        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
  (三)計畫執行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應於政府
        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
  (四)有自籌經費者,應提出自籌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如自籌經
        費未達一定比例者,於核銷時應繳回其差額。
      經費之支用有違反前項或虛報、浮報或其他法令規定或採購標的不
      符核定目的及用途者,不予核銷,並應予繳回補助經費或於次年度
      起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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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按季將協助經銷商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等執行情形
        回報分署並彙送本署(如附件九),本署得視需要召開檢討會議
        ,以便檢討追蹤執行成效。
  (二)依「勞動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實地查核計畫」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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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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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應依勞動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