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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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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提升失業者職業
    技能,促進其就業,除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基
    準)辦理外,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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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署協調、引導各分署發展核心訓練職群,各分署負責核心訓練職
    群之課程開發、建置及管理等事宜。
    自辦職前訓練之整體規劃原則如下:
(一)自辦職前訓練職類,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以民間無辦理利基
      之基礎工業、基礎核心技術之傳承或保存需要、或配合區域產業特
      色及發展需要規劃,且為產業人力需求明確及產業可共通運用者為
      原則。
(二)同質性訓練職類得以職群模式整併規劃,以提高訓練崗位利用率。
(三)各班次訓練期程應衡量開辦職類之產業特性,並參考歷年辦訓經驗
      ,妥適規劃,且各訓練班次之開訓安排,宜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
      置為原則,以利民眾參訓。
(四)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開訓日七週前開始受理報名為原則。
      2.報名期間至少四週。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至十個工作日內。
      4.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訓練班次如有
        延長招生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且
        應事先明列於公告內容中。
(五)各職類班次招生人數,應以分署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
      每班次人數以十五至四十人為限;實際開班授課人數,達原訂招訓
      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
      ,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
(六)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者,分署
      得專案核定後實施。
(七)各訓練班次間應預留至少一週之時段,以備補課之需。
    本原則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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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辦職前訓練之課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訓練課程之規劃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成失
      業者訓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必要時得召開研討會或座談,以
      確認訓練課程架構及內容。
(二)訓練內容除就業所需相關職能課程外,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
      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等課程,及十至十
      八小時為原則之資訊及通訊科技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
      、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或人際溝通等軟性課程或活
      動。
(三)內聘師資人數或專業條件不足時,得以外聘師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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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辦職前訓練之新增職類作業流程如下:
(一)新增訓練職類應擬訂訓練計畫書,內容包括就業市場需求評估、訓
      後職能、訓練對象與條件、訓練時數、訓練課程大綱(含軟性課程
      )、預定內、外聘師資人數與職稱、就業輔導措施、學習成效評量
      、就業目標、機具設施、教材或材料等之整備、添購或調整情形及
      經費明細表等項。
(二)成立五人以上由專家學者、業界或公(工)協會代表等所組成之審
      查委員會,辦理訓練計畫書審查作業;審查委員應實地審視訓練機
      具或設施之狀況,評估訓練課程與機具設備之搭配性。
(三)訓練計畫書經審查委員會審定,並函報本署核定後,據以實施。
(四)自辦職前訓練之新增職類如擬新增進用聘任或聘用訓練師,應依職
      業訓練師管理方案或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訓練職類課程之調整或增刪,應依照前項第二款成立審查委員會,審
    定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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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職類班次首次招生前,應成立甄選小組,訂定或審定招生簡章內容
    、筆試題目來源與範圍、口試評分項目與配分、加分項目、成績核算
    標準、優先錄訓對象、特定對象錄取比率或人數等,並綜理甄選錄訓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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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應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一)。
    參訓學員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而未加保
    ,且訓練期間逾三個月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分署為投保單
    位辦理加保及退保相關手續,並由分署彙收學員保費後,向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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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以實際參
    訓起訖日之訓練日數計算賠償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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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得考量開課職類性質及業界技術需求,於訓練計畫加入企業實習
    課程,辦理原則如下:
(一)分署應與實習企業簽訂合作契約書,詳盡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二)企業實習期程最多以一個月為原則,且實習場地應經分署評估核定
      後,始可辦理。
(三)實習企業應與學員簽訂企業實習契約書;實習期間,已領有實習津
      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企業實習期間,實習企業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以上保險金額之意
      外險。
(五)學員於企業實習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實習企業所定之契約規範,
      請假時數應納入離、退訓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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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署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採產訓合作方式辦理職前訓練,開訓前即
    由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職缺工作內容需與訓練職類相關,並承諾
    僱用結訓學員,且由分署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與招募計畫,
    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以結合二家以上、具有共同人力需求之合作用人單位辦理為原則,
      但經分署評估確有以產訓合作模式辦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分署
      得專案自行核定辦理。
(二)分署應與合作用人單位簽訂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含合作用人單位承
      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勞動條件。
(三)各產訓合作專班所結合之承諾僱用職缺數,需達開班預訓人數百分
      之七十以上,且原則不得低於十五個職缺,若合作用人單位開訓後
      因故無法提供原承諾職缺,分署應徵求其他用人單位以補足職缺數
      。
(四)分署應結合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計畫及招募計畫,並由分
      署會同合作用人單位辦理招生事宜。
(五)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練以三百至九百小
      時為原則,實務訓練以一百五十至四百五十小時為原則;實務訓練
      場地應經分署評估核定後,始可辦理。
(六)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
      過八小時為原則,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並得
      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給實務訓練津貼;實務訓練期間,已領有實務訓
      練津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七)分署或合作用人單位於實務訓練期間,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以上
      保險金額之意外險。
(八)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合作用人單位所定之契約規
      範,請假時數應併入離、退訓標準計算。
(九)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並
      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相關費用。
(十)合作用人單位應依合作契約書之勞動條件,僱用結訓學員,除學員
      個人因素放棄或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外,應足額僱用。
(十一)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之學員,分署應發給結訓證書;未
        獲合作用人單位僱用之合格結訓學員,分署仍應提供就業輔導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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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基於勞工在地就業或企業在地招募需求等特定原因,需於指定地
    點辦理訓練,且經評估透過委託或公開徵求訓練計畫仍無法供應時,
    得運用當地之場地及設備等訓練資源,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原則如
    下:
(一)移地訓練由分署自辦,以不影響訓練品質,並可達成促進就業效益
      為前提。
(二)訓練規劃應考量整體訓練成本(含場地、師資、設備、教材、交通
      及訓練時間等)之合理性,如經評估施訓成本過高,則應調整辦理
      方式。
(三)偏遠地區(參考附件二之分群三及分群四)應優先運用當地合格師
      資。
(四)移地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管考等相關事項,皆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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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分署應結合各該區域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
      有效協助身心障礙適訓者以融合方式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
      分署應規劃推動逐年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手語
      翻譯、視力協助員等相關輔助措施,排除身心障礙者參訓障礙,必
      要時得就開班課程屬性訂定身心障礙者優先錄訓或保障名額之相關
      規定。
      各年度身心障礙者參加自辦職前訓練之訓練人數,以不低於總參訓
      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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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訓學員經分署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且請假及曠課
      時數未達退訓標準者,分署應發給結訓證書,並於訓後九十日內輔
      導就業,未就業學員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媒合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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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自辦職前訓練所需經費,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
      職前訓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三)編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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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署應掌握業界營運之設備水準及需求,定期檢視各職類訓練設備
      狀況,依訓練需求及設備年限規定編列預算汰舊換新,相關設備預
      算經費之編列,應審慎規劃評估,並函報本署核定,配合事項如下
      :
  (一)每年九月底前依如附件四格式,函報訓練機具設備汰舊換新計畫
        評估分析報告書。
  (二)對於年度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資本門設備項目,
        於年度進行中,確具急迫性及必要性,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得
        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度內調整容納,應說明變更購置項目之急迫性
        及必要性,並提供內部或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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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分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歷年退訓賠償逾期未繳之案件,並將
      辦理轉銷呆帳案件之相關資料(傳票資料、債權憑證、追繳情形等
      )彙報本署辦理。
      本署及分署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
      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
      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分別辦理公
      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轉銷呆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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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分署每年應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訓練課程執行成效進行以下檢討事
      項,於九月底前提報檢討報告及下一年度訓練課程規劃(含開班預
      定表),函報本署備查:
  (一)學員滿意度。
  (二)訓後九十日之就業率。
  (三)其他訓練成效(如:技能檢定通過率)。
      訓練職類之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分署先行內部檢討
      ,平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則需邀專家學者、業界或公(工)協會
      代表召開檢討會議,據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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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員參訓期間之實習成品,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學員
        實習成品處理要點」辦理。
  (二)分署平時應建立各職類師資資料庫,以因應現有師資之不足;各
        職類師資之學、經歷、教學歷程等資料,應鍵入師資資料庫,以
        供各分署查詢及聘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