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本署協調、引導各分署發展核心訓練職群,各分署負責核心訓練職
群之課程開發、建置及管理等事宜。
自辦職前訓練之整體規劃原則如下:
(一)自辦職前訓練職類,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以民間無辦理利基
之基礎工業、基礎核心技術之傳承或保存需要、或配合區域產業特
色及發展需要規劃,且為產業人力需求明確及產業可共通運用者為
原則。
(二)同質性訓練職類得以職群模式整併規劃,以提高訓練崗位利用率。
(三)各班次訓練期程應衡量開辦職類之產業特性,並參考歷年辦訓經驗
,妥適規劃,且各訓練班次之開訓安排,宜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
置為原則,以利民眾參訓。
(四)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開訓日七週前開始受理報名為原則。
2.報名期間至少四週。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至十個工作日內。
4.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訓練班次如有
延長招生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且
應事先明列於公告內容中。
(五)各職類班次招生人數,應以分署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
每班次人數以十五至四十人為限;實際開班授課人數,達原訂招訓
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
,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
(六)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者,分署
得專案核定後實施。
(七)各訓練班次間應預留至少一週之時段,以備補課之需。
本原則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