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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70 年 11 月 20 日訂定)
1
一、為促進各業勞工安全衛生,提高勞動效率,特訂定各業安全衛生委員
    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中所稱「各業」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依行政院公
    布之行業標準中分類或細分類。
3
三、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得分期設置,或由內政部視事實需要輔導設置,
    但自願先期辦理者不在此限。
4
四、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工作範圍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有關規定。
(二)辦理該業安全衛生設施之規劃輔導。
(三)關於該業安全衛生運動之提倡,及安全衛生教育之推行。
(四)協調該業安全衛生器材之統籌購配使用。
(五)關於該業災害之預防及協助善後處理。
(六)其他該業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5
五、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得視其所屬單位之多寡,設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之設置,公會代表由理事會推選,機關代表由機關首長指派
    之。
6
六、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選任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7
七、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各業理事長任主任委員為原則綜理會務。
8
八、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9
九、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得聘任顧問人員,以備諮商。
10
十、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11
十一、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立日期、委員名冊、會址,應報內政部備
      查。
12
十二、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決議,所屬單位有遵守之義務。
13
十三、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所編列必需費用之預算,由公會於有關預算
      科目項下撥付之。
14
十四、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兼任職員得酌支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