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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廢止)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勞動檢查對職業災害預防
    之效果,特訂定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執行注意事項,以為主管機關及勞
    動檢查機構推動相關業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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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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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檢查機構於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就本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加強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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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防災檢查重點項目規定時,應依「違反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及相關停工規定辦
    理,並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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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機構於派員實施職業災害檢查時,除應依本會「重大災害通
    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有不合規定事項且有罰鍰處分規
    定者,均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