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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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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工
    會,請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各港區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各該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審核後應即轉本
    部審議。
(一)會員名冊(截至申請年度之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及大會或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三)年度工作計畫書、及大會或理監事會議紀錄。
(四)上一年度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決算運用情形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
(五)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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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各工會訂定之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補助辦法,應符合下列原
    則:
(一)有關提升會員人力服務品質之教育訓練,應依「工會運用商港服務
      費福利專款辦理教育訓練事項」辦理。
(二)有關急難救助等相關事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格,救助
      金給付金額每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
(三)有關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職業
      災害慰問等相關事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格,慰問金給
      付金額每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四)有關退休補助等相關事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格,補助
      金給付金額每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有關會員福利等相關事項,福利金給付金額每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萬元。
(六)行政事務費用,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分配款收入總額百分
      之十。
(七)第二款、第四款規定,如有特殊情況,經本專款管理小組專案核定
      後得加倍發給。
(八)當年度如有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其運用限於前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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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工會運用本專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補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1.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2.受補助之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3.留存工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及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
        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
        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
      4.經費結報時,工會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
        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工
        會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本會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
        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5.經費核銷應符合「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督導及考核:
      1.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
        或浮報等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外,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本部與各港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針對接受本專
        款補助之工會,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