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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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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就「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
    點」(以下簡稱貸款要點)所生爭議事件,因審判機關法律見解重大
    歧異且短期無法獲得一致性解決,為促進社會和諧及落實照顧弱勢勞
    工政策,爰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
    契約」(以下簡稱貸款契約)判決屬公法契約之認定,對於公法上請
    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之案件,主動撤回訴訟,並返還清償款。基
    於平等原則,為使本質上相同依貸款要點簽訂貸款契約,且於公法上
    請求權時效內依貸款契約、民事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執行名義而清償之貸款勞工,皆能為相同退款之處理,以提升勞工福
    祉,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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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退還清償款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貸款要點申辦貸款,且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依貸款契約清償之
      申貸者。
(二)依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清償貸
      款者。
    前項退還清償款補助對象已死亡者,以其死亡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規定順序且未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受領人。
    前項配偶與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
    。退還清償款補助後,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繼承人時,應由具領
    之繼承人負責分與之。
    有關繼承拋棄、繼承權喪失及退還清償款補助分配等事項,除本要點
    另有規定外,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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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退還清償款補助範圍如下:
(一)已清償之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已依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清
      償之訴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
    前項退還數額之計算及核退之順序,以原貸款銀行提供資料所載數額
    及時間順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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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者,經本部通知後,應備具下列文件,辦理退
    還清償款補助作業: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切結書,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領據,其格式如附表二。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另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文件。
(五)其他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其格式如附表三。
(四)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受託代表受領之法定繼承人,應備具共同委任
      書,其格式如附表四。
(五)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以開立國庫支票或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
    返還清償款,並以第二點所定對象為受款人。
    前項以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辦理返還者,應備具本人名義之國內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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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退還清償款補助對象,除依前點規定由本部通知退款外,亦得
    備具前點所定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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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領退還清償款補助之請求權,自本要點生效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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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還清償款補助案件情形特殊、複雜或有爭議者,本部得邀請相關機
    關、團體、原貸款銀行及專家學者召開諮詢及審查會議,並依會議決
    議或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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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退還清償款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經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應依法追繳: 
(一)不符合第二點所定情形。
(二)應備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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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提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