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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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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持續落實照顧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之政策,
    以促進其就業或安定其生活,爰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關廠歇業失
    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以下簡稱貸款契約)判決屬公法契約之
    認定,返還其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之清償款,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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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返還清償款之對象如下:
(一)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依貸款契約清償貸款之
      申辦貸款者。
(二)依「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補貼要點)規定
      申辦補貼,並已依其與本部間經公證之和解契約自償本金者。
    前項返還清償款對象已死亡者,以其死亡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規定順序且未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受領人。
    前項配偶與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
    。返還清償款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繼承人時,應由具領之繼承
    人負責分與之。
    有關繼承拋棄、繼承權喪失及清償款分配等繼承事項,除本要點另有
    規定外,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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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返還清償款之範圍如下:
(一)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依貸款契約繳納之貸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總金額。
(二)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依補貼要點申辦補貼,
      並依經公證之和解契約繳納之自償本金。
    前項返還數額之計算及返還之順序,以原貸款銀行提供資料所載數額
    及時間順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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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供本部辦理返還清償款
    作業: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同意書,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領據,其格式如附表二。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其格式如附表三。
(四)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受託代表受領之法定繼承人,應備具共同委任
      書,其格式如附表四。
(五)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以開立國庫支票或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
    返還清償款,並以第二點所定對象為受款人。
    前項以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辦理返還者,應備具本人名義之國內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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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返還清償款案件情形特殊、複雜或有爭議者,本部得邀請相關單位、
    團體、原貸款銀行及專家學者召開諮詢及審查會議,並依會議決議或
    結論辦理返還清償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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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返還清償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返還;已返還者,應
    依法追繳:
(一)不符合第二點所定情形。
(二)應備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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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本部前依補貼要點核定補貼之函文
    ,及其與本部間經公證之和解契約,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準用民法第七百三
    十八條但書第三款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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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
    貸款要點之貸款款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轉銷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