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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進用人力,分為業務佐理員
    、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員及業務督導員等四類;其僱用資格條件及
    薪資標準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有特殊情
    形進用資格低於本規定者,應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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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實施前已依各相關規定進用,且獲續僱之各類人力,薪資整併
    為前點四類人員,其原則如下:
(一)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已高於其在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
      級對照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最高薪資者,以該職級職稱最高薪資
      支給,並補足其差額。
(二)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高於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級對照
      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新進人員薪資標準,低於該職級職稱最高薪
      資者,以不低於現支薪資且最接近該職級職稱薪資進階標準支給。
(三)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低於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級對照
      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新進人員薪資標準者,以該職級職稱新進人
      員薪資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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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僱用人力,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做準確客觀公正之
    考核;其考核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任職滿一年辦理年終考核結果八十分(含)以上且獲續僱者,依業務
    佐理員、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員及業務督導員等四類,於次年續約
    時,依該職級職稱進階標準敘薪。但所支薪資仍不得超過該職級職稱
    最高進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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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薪資進階人數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且不得超過進用單位公務員考列甲等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