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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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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落實職業訓練訪查制度,有效管控職業訓練品
    質,保障學員參訓權益,提高訓練效能,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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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導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作業規範所稱主辦單位為:
(一)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澎東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本作業規範所稱培訓單位為本署所屬分署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職業訓練之委外、補助或合作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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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期中進行不定期訪查工作,或視實際辦訓狀
    況,適時抽查培訓單位施訓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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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辦單位應依「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附件一)之基準
    ,以不定期、不預告方式派員實地或採遠端查課等多元方式訪查培訓
    單位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及進行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並填寫訪查紀
    錄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及學員受訓期間意見
    調查表(附件三)。訪查當日點名未到課之學員,應於訪查次日起三
    日內另以電話抽訪,並填寫「電話訪查紀錄表」(附件四)。
    主辦單位行前應備妥資訊系統之訪查班次之訓練計畫、課程表、師資
    名冊、學員名冊、訪查紀錄表、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表、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統計明細表、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培訓單位應協助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
    )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離訓/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
    退保明細表、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
    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或電子檔供查閱。主辦單位於當次查課後,於七日
    內填寫紀錄,至遲應於次月二十日前陳核完成及登錄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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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單位訪查培訓單位時,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詳實記錄異常情形
    ,得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實地或視訊座談並填寫「受訓學員座談紀錄表
    」(附件五),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遇有教學(訓練)日誌、調課作業、學員請假等輕微缺失者,除應
      以書面方式通知培訓單位限期檢討改善,並要求其研提缺失改善報
      告與具體佐證文件資料函復核處後結案,或擇期再次進行訪查作業
      ,經查屬合格者始予結案。
(二)遇有人頭充數、假造簽到(退)、訓練經費(津貼)不符規定或遇
      有舉發申訴等重大缺失情節,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擇期進行該班次
      實地訪查,並安排與學員個別面談或抽點一定比例人數面談或針對
      缺失情節項目進行意見調查。經查屬實者,應依委外訓練契約書或
      計畫書規定處理,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並依下列方式辦
      理:
      1.地方政府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報分署。
      2.分署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
(三)訪查缺失處理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且陳核完成,並於核定後二
      日內登錄資訊系統,並作為轄區年度委外、合作或補助辦理職業訓
      練作業之參據。
(四)委外訓練之各班次課程或師資若有異動未經函報者,依委外訓練契
      約書相關規定處理。
(五)主辦單位應彙整訪查培訓單位時所發現異常情形之態樣,發函通知
      培訓單位避免類似狀況,或納入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中之討論
      議題進行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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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應依下列項目撰寫訪查成果報告按季呈報單位主管批閱,年度終
    了三個月內應將全年度訪查成果報告(附件六)奉核後報本署備查。
(一)訪查比率(次數)執行情形與檢討:包括各計畫應訪查比率(次數
      )、實際訪查比率(次數)、達成率、未達成原因說明及改善作法
      等項目。
(二)發現異常情形與處理結果彙總。
(三)學員申訴情形與處理結果彙總。
(四)訪查結果總體分析。
      1.依計畫統計訪查紀錄表中之各項訪查項目合格率。
      2.依計畫統計各培訓單位辦訓合格率。
(五)執行困難與改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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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應不定期訪查分署是否確實依據本作業規範事項進行訪查作業,
    並依下列工作項目進行訪查及填寫訪查報告表(附件七),訪查項目
    不符者,本署將請分署限期檢討改進:
(一)各項訓練計畫訪查紀錄是否依規定確實登錄資訊系統,及訪查比率
      (次數)是否符合「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規定。
(二)遇有重大缺失或學員舉發申訴情節者,是否依規定持續進行訪查追
      蹤工作,並將結果確實登入資訊系統。
(三)訪查成果報告是否依規定按季陳核單位主管,並妥善歸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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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自辦之訓練業務,除依據本作業規範進行訪查外,亦應依自辦訓
    練之督管需要,加強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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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訪查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各職業訓練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