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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行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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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所屬員工積極從事與就
    業安全相關之研究,以促進業務興革並傳承個人經驗,依據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勞動部自行研究計畫實施要點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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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實施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中心員工。
3
三、本實施要點之研究範圍如下:
(一)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二)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事項。
(三)本機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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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研究計畫得以個人、集體名義(含跨單位或五人以內)提出,以
    個人名義提出者,每人每年度以一篇為原則,集體研究者,不在此限
    。
    自行研究計畫可透過訪談、焦點團體或座談會等形式與大專院校師生
    或專家學者進行交流或意見蒐集。但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或本部自行研
    究計畫實施要點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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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自行研究計畫提案表(附表
    一),經其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送綜合規劃組彙辦。綜合規劃組得
    依各提案性質送請該當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或由本署自行研究
    評審小組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簽請署長核定後,函知各提案
    單位(個人)進行研究。
    臨時性研究計畫,得專案簽陳核定後進行研究,並依限提出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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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報告內容需包含:
(一)緒論: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
(二)文獻探討。
(三)現況檢討與分析。
(四)主要發現及問題研究分析。
(五)預期效益評估。
(六)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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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報告之撰寫方式及格式如下:
(一)封面應書明「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之計畫編號」、「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自行研究報告」、「自行研究計畫名稱」、「研究單位(人)
      」「研究期間」、「印製日期」、「本研究非經本署書面同意,不
      得對外發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印」等文字(附件一)。
(二)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列為參考書目
      ,置於報告末。
(三)研究報告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
(四)研究報告內文採十六級標楷體,單行間距,A4  直式橫書規格,雙
      面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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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建立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以下簡稱 GRB  檔)及管理作業,依據
    本要點進行研究者,應即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網址為 http://www.
    grb.gov )上網登錄。
9
九、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評審:
(一)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二)曾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三)學位論文或已發表之研究論文。
(四)研究成果為委託專家學者之意見,而非自行研究結果。
(五)未符合本實施要點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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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研究報告之評審方式:
(一)評審小組: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並由本署六業務組副主管擔任評審委員,另得邀請署外專家學者
      一至三人,共同組成「勞動力發展署自行研究評審小組」。
(二)初審:綜合規劃組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彙整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中
      心當年度自行研究報告,提送評審委員先行書面初審,並視研究報
      告之性質送請該當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署外委員審查費比照
      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準,採
      按字計酬方式支給,並以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為上限。
(三)複審:綜合規劃組彙整評審委員書面初審意見後(含前款之署外專
      家學者之意見),提請召開評審小組會議評審之,研究人員應出席
      評審委員會作摘要報告,並依評審委員所提問題作答覆及說明。
(四)研究報告評分項目(附表二)及權數如下:
      1.報告結構與文字佔百分之十。
      2.研究架構及方法佔百分之三十。
      3.問題分析與發現佔百分之三十。
      4.結論及改進建議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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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究報告依下列標準評獎及獎勵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最高敘獎總額
        記大功一次,個人敘獎以記功一次為限。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
        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二次,個人敘獎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乙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
        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一次,個人敘獎以嘉獎一次為限。
  (四)佳作: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
      依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簽請署長公開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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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獎之研究報告,如有抄襲或剽竊之事實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
      作等智慧財產權時,應追回獎狀及註銷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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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據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歸本署,未經本署書面同意
      ,不得對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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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