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人:指依本要點進行輸入或在國內製造、處置、使用、販售化
學物質之廠商、機構,或受其委託之代理廠商或機構。
(二)計畫執行單位:指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第二次既有化學物
質增補提報作業之機構。
(三)增補提報工具:指進行第二次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之程式系
統。
(四)化學物質(Chemical Substances ):指自然狀態或經過製造過程
得到之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維持產品穩定所需之任何添加劑
及製程衍生之雜質。但不包括可分離而不影響其穩定性,或改變其
組成結構之任何溶劑。
(五)天然物質(Substances which Occurred in Nature ):指未經加
工,或只用人力、重力、機械作用、溶解於水、浮力、加熱移除水
分,或用任何方法從空氣中分離出,且未產生任何化學變化之物質
。
(六)混合物(Mixture ):指包含二種以上不會互相反應之化學物質或
天然物質之溶液或混合成之物質。
(七)製成品(Manufactured article):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
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
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自製成品中釋放出化學
物質。
(八)聚合物(Polymer):聚合物為符合以下條件之化學物質:
1.由一種或多種類型之單體單元按序列聚合成大分子之化學物質。
單體單元係指單體化學物質在聚合物中之反應型式。
2.化學物質中含有重量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聚合物分子。聚合
物分子是由三個以上之單體單元通過共價鍵形式至少以一個單體
單元與另一單體單元或其他反應物相連而成。
3.具相同分子量之聚合物分子重量百分比須小於百分之五十。
4.聚合物之分子量差別是由於其單體單元數目之差別而造成。
(九)中間產物(Intermediate):指在製程中進行化學反應時所產生及
消耗或使用於製造之化學物質。
(十)雜質(Impurity):非預期而存在於化學物質中之成分,可能來自
化學原料,或反應過程中次要及不完全反應。當雜質出現在最終化
學物質中時,並非刻意加入之,也不會增加其商業價值。
(十一)副產物(Incidental reaction products):因使用或於儲存過
程或因環境變化所致之化學反應而產生之化學物質。
(十二)海關監管化學物質(Chemical Substances under Customs
Supervision ):指儲存於海關監管之碼頭專區、貨棧、貨櫃集
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待出口之化學物質
。
(十三)類名(generic name):指遮去部分結構或特徵之化學物質名稱
。
(十四)百分之二規則(2 %rule):聚合物製造者得在不改變其提報之
聚合物化學物質名稱下,其他使用重量百分比少於或等於百分之
二之其他單體或反應體,不須重複提報,亦即聚合物中重量百分
比少於或等於百分之二之單體或反應體,得不被考慮為聚合物名
稱之一部分,除非提報人註明在提報資料中。前述重量百分比,
提報人可選擇使用下列之一方法計算:
1.投料量計算法:其計算方式為加入反應槽之單體或反應體之重
量,與從反應槽分離出之聚合物之重量百分比。
2.化學分析或理論推算法:透過化學分析或理論計算來推算單體
或反應體或其片段真正結合於聚合物結構中之含量(使用此方
法者須保留所有化學分析或理論計算之文件或資料備查)。
(十五)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初稿:指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及「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
作業要點」所彙整之化學物質清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