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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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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進用
    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並提
    供相關促進就業與訓練措施,使視障者具備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所需
    職能,以擴大視障者就業機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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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實施對象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十六條之一規定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進用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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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由本部所屬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本署所屬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負責
    執行,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暨相關法規解釋。
      2.協調及督導分署及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業務。
      3.辦理本計畫督導、彙辦及工作檢討會議之召開及操作手冊之編製
        。
      4.表揚績優進用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
      5.籌編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其他相關業務。
      6.指定本計畫諮詢及轉介窗口。
(二)分署:
      1.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2.輔導足額進用、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等業務。
      3.辦理經費核撥、計畫管考、績效彙整、就地審計等相關事項。
(三)地方政府:
      1.建立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諮詢性電話服務之職
        缺、進用及輔導服務等資料。
      2.訂定轄區內協助視障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推動方案。
      3.輔導足額進用、辦理職業訓練、就業媒合及支持性就業服務等業
        務。
      4.自行、委託或補助辦理本計畫所定各項促進進用視障者從事諮詢
        電話服務措施。
      5.向分署按月彙報本計畫服務成果暨年度自我考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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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應視轄內進用單位應進用職缺、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單位新增推動視障者擔任電話服務工作狀況,規劃推動計畫,經費不
    足時得依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
    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
    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向本署或分署申請相關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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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應就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按月調查諮詢
    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應進用數及進用情形,並回報分署。未依法進用單
    位由地方政府予以行政指導並通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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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臺灣就業通客服中心擔任諮詢窗口,並後送由分署提供視障者電
     話值機訓練、職場適應、無障礙空間規劃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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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署應組成輔導團,辦理進用單位之訪視、評估及輔導建議事項,前
    開輔導團應包含視障職業重建及電話服務專家、盲用電腦及低視能輔
     具專業人員、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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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據第七點輔導團訪視、評估之建議事項,辦理以下工作:
(一)地方政府依據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補助進用
      單位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所需之輔
      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所需費用。
(二)地方政府運用前款補助,仍無法達成輔導團之評估建議事項者,得
      依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
      他相關規定,補助進用單位之電話服務盲用輔助軟硬體設備改善費
      用及教育訓練費等。
(三)分署及地方政府依第三點任務分工辦理視障者電話服務工作所需之
      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及相關職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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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署應協助地方政府或轄內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新增設立
    以進用視障者為主、其他障別為輔之電話服務中心,並依公益彩券回
    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補助設
    置前開電話服務中心所需軟硬體設備相關費用、人事費及教育訓練費
    等,增加視障者從事電話服務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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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應辦理進用視障者從事電話服務工作觀摩活動,對進用視障者從
    事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績優單位,應予以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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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就業安定基金及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