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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使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強化服務品質及善盡社會企業責任,爰
    以服務再創新、品質更精進、公益不後人為目標,選拔及表揚於從事
    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有卓越具體成效或貢獻之優良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
    ,以樹立標竿學習對象及楷模典範,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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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服務品質優良獎(以下
    簡稱本獎項),設優良仲介機構獎及優良從業人員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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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如下:
(一)優良仲介機構獎:以表揚十家為原則。
(二)優良從業人員獎:以表揚五名至十名為原則。
    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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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仲介機構,得申請參加優良仲介機構獎選拔:
(一)至當年度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尚在營運之仲介機構。
(二)近三年仲介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成績(以下簡稱評
      鑑成績)均為 A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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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從業人員,得申請參加優良從業人員獎選拔:
(一)經由前一年度評鑑成績A級之仲介機構(每家仲介機構僅得推薦一名
      ,且不得為該仲介機構負責人)或經由各地方政府、各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雇主或人力仲介公(協)會等相關單位或團體(每一單位
      或團體,最多推薦不得超過二名)推薦。
(二)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滿二年以上,且無任何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
      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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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優良仲介機構獎選拔之評分指標如下:
(一)提供雇主優質服務之具體事蹟或成效。
(二)對於外籍勞工關懷服務之具體事蹟或成效。
(三)以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對於服務品質提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政策,對於健全人力仲介市場,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積極參與公益活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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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與優良從業人員獎選拔之評分指標如下:
(一)從業人員專業能力。
(二)提供雇主優質服務,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為同業楷模者。
(三)提供外籍勞工關懷服務,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為同業楷模者
      。
(四)配合政府政策,對於健全人力仲介市場,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積極參與公益活動,有具體事蹟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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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
(一)報名優良仲介機構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1.報名表。(附表 1-1)
      2.基本資料表。(附表 1-2)
      3.實績簡述,字數限制為每項不超過一千五百字。(附表 1-3)
      4.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影本、圖片、資料一套(無則免附)。
      5.優良事蹟相關照片電子檔光碟片一張,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
        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二)報名優良從業人員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1.報名表。(附表 2-1)
      2.基本資料表。(附表 2-2)
      3.實績簡述,字數限制為每項不超過一千五百字。(附表 2-3)
      4.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影本、圖片、資料一套(無則免附)。
      5.優良事蹟相關照片電子檔光碟片一張,十分鐘以內之個人簡介影
        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以上申請資料請至 http://www.wda.gov.tw  下載,並請檢送正本一
    份(以 A4 規格裝訂整齊)及相關之電子檔光碟一份,親送或掛號至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註明「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服務品質優良選拔獎專案
    工作小組收」,並應於信封封面註明參加優良仲介機構獎或優良從業
    人員獎;檢附之資料將不予退還,由本部統一歸檔或作為各項廣告宣
    導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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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優良仲介機構獎及優良從業人員獎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及相關資訊,
    由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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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優良仲介機構獎及優良從業人員獎之選拔評審作業,由本部設置評審
    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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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審小組組成:
  (一)評審小組分為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評審委員七至二十
        三人,由本部遴聘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所推派之代表
        組成,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
        。召集人負責綜理評審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審事宜
        。
  (二)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任務為提供下列評審工作之諮詢或協助審
        查:
        1.評審工作執行及檢討。
        2.辦理評審事宜。
        3.評審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處理。
        4.其他與評審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
  (三)初審小組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四)決審小組依據入圍決審名單與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決審會議
        ,決定得獎名單。
  (五)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1.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2.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評審。
      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小組召集
      人應停止其執行該項職務。
      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該評審小組
      召集人認該評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該評審
      小組召集人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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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其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就報名選拔之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資格審
        查。
  (二)初審:分為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
        1.書面審查:由初審小組之評審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
          進行評審,通過書面審查之家(人)數,以不超過二十家(人
          )數為原則。
        2.簡報審查:書面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本部通知符合資格參
          選者應至指定地點出席初審會議進行簡報,初審小組之評審委
          員就資格審查、書面資料及簡報內容等資料,予以評分,並評
          審入選名單,以不超過十五家(人)數為原則。
  (三)決審:
        1.實地審查:簡報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本部安排決審小組之
          評審委員至現場執行實地審查。
        2.決審會議:實地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
          召開決審會議,決議得獎名單。
      各階段入圍家(人)數,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得視參選狀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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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得獎優良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之名單,將於本部及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網站公開揭示一年,並擇期舉辦表揚活動,頒發優良仲介機構及
      優良從業人員獎座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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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得獎之仲介機構次年得免評鑑,並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向本部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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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得獎者應出席表揚活動,並分享經驗,且配合本部於推廣、觀摩發
      表及研討會中,公開其提升服務品質之作法;另本部得使用其報名
      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各項廣告宣導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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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選者及得獎者有下列情事者,由本部取消其參選資格或註銷其得
      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其獎座繳回。未繳回者,由本部追回之,並
      於網站公告:
  (一)參選者及得獎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
        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
  (二)參選者及得獎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經查自受理報名截止日
        前一年至得獎公告日後一年之期間內,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
        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並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
  (三)得獎者運用得獎之相關資料作為各項廣告宣導之用途,未註明得
        獎年度者。
      本部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參選者及得獎者
      應賠償本部全部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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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之選拔與表揚每年辦理一次。
      曾得獎之仲介機構或從業人員,於得獎當年度(含)起算之四年內
      不得再次參與本計畫同一類獎項之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