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法規審議相關事 務,設本部法規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動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審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勞動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法案單位得會請勞動法務司就其立法體例及文字提供法制意見, 並簽奉核准免提本會審議: (一)僅單純文字修正。 (二)僅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三)經政策評估具有急迫性,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就本部高級職員或學者、專家聘(派)兼 之;本部勞動法務司司長為當然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會以每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六、本會開會時,提案單位或部屬機關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列席。必要時 ,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或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法務司派員兼辦之。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