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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輔導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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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有意願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
    單位,建置符合規定之技能職類測驗規範制度,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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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及發布事項。
      2.本計畫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研擬及協調事項。
      2.統籌規劃本計畫業務之推動、查核規劃與執行績效彙整等事項。
(三)本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1.受理及審查申請單位所提計畫。
      2.辦理輔導、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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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以下簡稱申請
    單位)。 
    申請單位申請輔導之職類,應與其會員從業技能相關,且為技能職類
    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外之職類。 
    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單一職類等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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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受理期限:每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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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輔導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申
    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自申請當年度前三年之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
      相關證明文件。
(四)辦公處所及學、術科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
      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及使用同意書。屬租
      借者,為自受理申請日起四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章程與認證測驗職類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計畫書內容如下:
      1.技能職類名稱、等級、工作範圍、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
        準、相關知識及參加測驗資格。
      2.題庫命製人員遴選及管理。
      3.題庫設置及管理。
      4.術科測驗場地與機具設備種類及規格。
      5.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
      6.學科、術科測驗方式、評分標準、及格標準。
      7.學科、術科成績複查及疑義處理作業。
      8.測驗收費項目及數額。
      9.技能職類證書之格式。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查之文件。
    前項計畫書內容之測驗收費項目,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
    項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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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檢中心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流
    程圖如附件二)。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技檢中心通知後
    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技檢中心須於補件
    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技檢中心於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以公文通知各申請單位。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納入輔導對象,並擬定輔導作業期程進行輔導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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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檢中心辦理本計畫輔導作業方式如下: 
(一)類群分組:依申請職類屬性、地區別及輔導內容,由技檢中心指派
      適當人員或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輔導。
(二)作業期程:每月辦理件數以不超過十件為原則,每案辦理時程以三
      至六個月為原則(依接受輔導團體之輔導內容彈性處理)。
(三)輔導內容: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標準規定事項之建置、試務
      與測驗實務運作。
(四)輔導方式:技檢中心先辦理輔導觀摩,原則以書面方式進行輔導,
      必要時始辦理實地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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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輔導期間申請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立即終止本計畫之
    輔導作業: 
(一)以受輔導認證單位名義對外宣傳或自行預告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期程
      。
(二)申請資料不符現況或有偽造、變造文書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
(三)將申請資料作為訓練招生之廣告文宣,經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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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輔導計畫所提供之建議方案,僅作為申請單位改善參考,與申請單
    位未來申請認證之審查結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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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技檢中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