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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度促進青少年就業實施計畫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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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 
(二)青少年就業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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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導正青少年建立正確職業觀念,提供職業輔導與就業服務,強化青
      少年就業準備。 
(二)協助有工讀意願之青少年投入工讀就業市場,並輔導認識職業世界
      內涵,提供青少年工作經驗。 
(三)結合民間資源,強化青少年就業服務,開拓多元化就業管道,紓緩
      失業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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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 
(一)十五至二十四歲有工作意願而未就業之青少年。 
(二)在學青少年有工讀意願者。 
(三)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二個月內無法推介就業之青少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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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項目: 
(一)補助十五個民間團體辦理促進青少年就業服務等相關活動,以協助
      青少年就業。 
      1.補助對象: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學術單位等相關民間團體
        。 
      2.補助議題: 
     (1)辦理促進青少年就業相關活動及提供相關就業資訊。 
     (2)辦理導正青少年建立正確職業觀念、職業探索相關宣導活動。 
     (3)辦理青少年就業相關議題之調查或研究。 
     (4)編印促進青少年就業相關書籍或資料等。 
     (5)其它與促進青少年有關之活動等。 
(二)提供就業準備之協助: 
      1.委託民間團體每兩月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辦理二十一場次適
        合青少年工作之行業、產業別說明會與現場觀摩等活動,以提昇
        青少年就業準備。 
      2.委託民間團體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二十三場次促進青少年就
        業相關活動等,提供青少年求職、面試等技巧,增加就業機會。 
      3.委託民間團體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結合學校資源,協助社會
        新鮮人︵應屆畢業生︶就業,進入校園積極辦理二十一場次相關
        輔導活動。 
(三)爭取工讀機會: 
      1.暑期工讀機會: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積極開拓轄區內暑期工
        讀機會,於每年四月前彙整工作機會,並於學校等地發布與宣導
        就業訊息,透過網路線上或臨櫃媒合、開立介紹卡、大型徵才活
        動等措施,協助推介就業。 
      2.平時工讀機會: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積極開拓轄區內平日工
        讀機會,於學校等地發布與宣導就業訊息,透過網路線上或臨櫃
        媒合、開立介紹卡、徵才活動等措施,協助推介就業。 
(四)建立正確職業觀念: 
      1.委託民間團體每兩個月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校園辦理二十一
        場建立正確職業觀念之宣導、研習等相關活動,並編印就業準備
        之相關資料等,以導引青少年就業安定。 
      2.委託民間團體於辦理各項宣導活動中,加強求職陷阱防制之宣導
        ,並編印相關宣導資料,以確保求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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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期目標: 
(一)預計辦理二十一場各產業別說明會與實地觀摩企業,使青少年了解
      就業市場情勢,順利投入職場。 
(二)積極爭取青少年工讀機會,使青少年於在學期間獲得工作經驗,進
      而提早認識職業世界、做好就業準備。 
(三)預計辦理二十三場建立正確職業觀念宣導會及相關輔導活動,以預
      防求職陷阱及提昇就業技巧等。 
(四)預計補助十五個民間團體辦理青少年就業服務工作,開拓多元化就
      業服務管道。 
(五)每年預計協助四○、○○○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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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由各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項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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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施期間:自核定日期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