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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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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檢舉營造業、製造業、倉儲業或支援
    服務業之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以
    改善安全衛生設備,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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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受理檢
    舉機關為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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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發給獎勵金之檢舉案件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營造業、製造業、倉儲業或支援服務業之事業單位,其作業場所(
      如附表一)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二)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等規定。
(三)檢舉案經受理檢舉機關認定成案。
    前項第三款所稱認定成案,指受理檢舉機關依本要點規定之檢舉資料
    ,派員進行查證,並認定有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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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人應使用檢舉案件表格(如格式一),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
    子郵件之方式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檢舉,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可具體證明顯示違規事實之照片或三分鐘以下之影片、物品或其他
      資料;照片或影片之期日,應於受理檢舉機關收受檢舉案件日前五
      工作日內。
(二)涉及違規之事業單位或工程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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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
    洩漏檢舉人身分。如有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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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按一般人民
    申訴陳情案件處理:
(一)匿名檢舉或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
(二)未使用第四點之檢舉案件表格或未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
      之方式提出檢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檢舉違規事實之發生地、時間不明、照(影)片上無拍攝日期或無
      具體違規缺失。
(四)經查證認定成案後,不同檢舉人或同一檢舉人於六個月內對同一工
      作場所重複檢舉。
(五)同一檢舉人於同一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每月提出檢舉逾十件。
(六)檢舉人表示不領取獎金之案件。
(七)勞動檢查機構於檢舉前六個月,已檢查處理之案件。
(八)已於網際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媒體公開揭露之案件。
(九)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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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檢舉機關接獲檢舉案件後,應指派勞動檢查員儘速查證事實,避
    免檢舉之缺失事實消滅,引發檢舉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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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舉人應於受理檢舉機關通知認定成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身分證
    及金融帳戶影本,逾期視同自動放棄檢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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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檢舉機關於查證認定成案後,應逐案彙整下列文件及製作檢舉獎
    金清冊(如格式二)按季函報本署,再由本署發放獎勵金予檢舉人:
(一)檢舉案件表格。
(二)檢查結果通知書。但因特殊原因致無法檢附者,得檢附談話紀錄、
      查證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認定成案表。(如格式三)
(四)檢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檢舉人個人金融帳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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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舉案件無論是否認定成案,受理檢舉機關均需回復檢舉人,如未能
    認定成案需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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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檢舉人或不同檢舉人對同一工作場所於六個月內之檢舉案件,
      不受檢舉次數及缺失項目之差異限制,視為同一案件併案處理,如
      經查證認定成案者,發給檢舉人獎勵金每件新臺幣五佰元。
      同一工作場所於六個月內之檢舉案件,如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
      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檢舉案件之先後順序,以受理檢舉機
      關之受理時間為準;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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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受理檢舉獎勵金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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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署於相關預算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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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勵金得配合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