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按一般人民
申訴陳情案件處理:
(一)匿名檢舉或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
(二)未使用第四點之檢舉案件表格或未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
之方式提出檢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檢舉違規事實之發生地、時間不明、照(影)片上無拍攝日期或無
具體違規缺失。
(四)經查證認定成案後,不同檢舉人或同一檢舉人於六個月內對同一工
作場所重複檢舉。
(五)同一檢舉人於同一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每月提出檢舉逾十件。
(六)檢舉人表示不領取獎金之案件。
(七)勞動檢查機構於檢舉前六個月,已檢查處理之案件。
(八)已於網際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媒體公開揭露之案件。
(九)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