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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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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雇
    主提供合理且符合勞動法令之工作環境,形塑企業良好經營型態,進
    而提升我國就業環境之勞動條件,以穩定勞雇關係,促進勞工就業,
    爰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十
    八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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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稱受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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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一)本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
      次(如附件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
      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
      合款,並納入預算辦理: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
      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將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
      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三)第一款補助比率及地方配合款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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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各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
    理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勞動
    條件檢查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聘用人員之薪津費用(含年終獎金、加班費及
      離職儲金、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必要之差旅費用。
      2.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及印表機、傳真機之租賃等
        )
      3.補助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必要之辦公室租金。
      4.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聘用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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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項目: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
      受補助單位應全權辦理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其檢
      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
      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受補
      助單位依本計畫進用聘用人員,平均每人每年應完成之勞動條件檢
      查相關工作次量,不得低於二百場次。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
      至少應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
      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
      1.執行檢查案件應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並視需要製作
        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
      2.其他涉及勞動條件檢查之本部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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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
(一)封面及申請表(如附件二、三)。
(二)提案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構想及內容、執行方
      法、計畫期程(含各項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工作甘特圖及預定進度表
      )、聘用人員名冊及業務分工、經費預算(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指標與質化指標)(如附件四
      )。
(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必要時,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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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時間:各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提
      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並由本部另行通知)
      。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檢具前點之申請
      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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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各申請補助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案,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及相關規範
      於文到一個月內審查核定,另通知受補助單位審查結果,並據以執
      行。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是否完整與妥適。
      3.是否編列配合款。
      4.過往執行成果。
(三)審查結果為獲補助者,應於核定函文到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之經
      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
      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進
      度表函報本部。
(四)相關補助金額依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
      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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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請撥表(如附件五)及第一期款收
        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六)、執行經
        費明細表(如附件七,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表及
        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
        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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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經費核銷:
(一)依本計畫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
      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八)
      及工作進度報表資料,並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
      補助款外,並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之實際執行明細。
(四)上開工作進度報表資料應自本部建置之勞動條件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產出。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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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務督導及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
        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
        助審核之參考。
  (二)業務督導:
        1.本部平時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本部考核評鑑之參
          考。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要
          求受補助單位妥為說明並檢討改善。
        2.受補助單位須按月彙整所屬勞動檢查員當月處理案件,並指定
          專人審核勞動條件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登載資料之正確性。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考核評鑑:
        1.本部自一百零四年起,每二年辦理補助成效總檢討,由本部擬
          定考核評鑑計畫,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對各受補助單位進行考
          核評鑑。
        2.考核評鑑方式:除請各受補助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外,並得辦理
          實地訪視。
        3.考核評鑑項目:包含為「行政」、「業務」及「綜合評量」三
          大面向,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面向百分之七點五、業務面向
          百分之七十及綜合評量面向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詳如附件九)
          。本部得就各地方政府具體成效之表現,審酌加給五分,與考
          核評鑑項目加總之總分不得逾一百分。
        4.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1)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5.考核評鑑成績評定後,本部得依成績高低調整自籌經費比例,
          並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行政性獎懲:
       (1)成績列優等者,調降自籌經費比例一級,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自籌經費比例不予調整,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另受補助單位前次考核評鑑
            成績亦列甲等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例一級。
       (3)成績列乙等者,自籌經費比例不予調整,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
            改善計畫,送本部審議,維持原考核成績者,自籌經費比例
            提高一級,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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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配合及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係補助各受補助單位辦理法定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未來如
        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
        ,各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二)受補助單位得派駐部分人員,協助本部辦理業務聯繫、督導、專
        案會同、機動調派、計畫管考或行政支援等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相
        關事宜。
  (三)前款派駐人力,所需相關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不受第三點補助
        經費比率限制,並排除年度應完成勞動條件檢查次量計算範圍。
  (四)各受補助單位依本計畫聘用之勞動條件檢查員,應具勞工、社會
        及法律相關科系學歷(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件十)。
  (五)各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人數在十人以上者(不含派駐人力),得
        於核定補助人數百分之十額度內,指派專人辦理檢查後續罰鍰、
        訴願及其他行政支援事宜,並排除年度應完成勞動條件檢查次量
        計算範圍。
  (六)各受補助單位應恪遵本部規範,據以落實提升服務品質。
  (七)各受補助單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應上網填報於本部勞動條件檢
        查資訊管理系統。檢查案件應確實完成執行檢查,方可列入完成
        數計算(當次檢查事業單位未備妥相關資料致未能完成檢查者,
        應另擇期完成檢查後,方可列入完成數)。
  (八)本部交查、平時督導需要或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本部協助案件,本
        部得派員會同實施檢查。
  (九)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各受補助
        單位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十)本部將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職前訓練,各受補助單位聘用人員
        未有相關工作經驗者,應一律參加。另各受補助單位應指派資深
        同仁擔任新進人員之輔導員,以會同檢查方式辦理實務訓練。
  (十一)聘用人員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各受補助單位
          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
          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
          護措施。
  (十二)各受補助單位人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應填具名冊函送本部職業
          安全衛生署備查(格式如附件十一),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受補助單位於遴用專員、視察後,應
          填具名冊並敘明遴用資格函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格式
          如附件十二)。
  (十三)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定專人負責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及補助經
          費運用情形,並為各受補助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各受補助單
          位應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聯絡人員名單
          」(附件十三),填列負責主辦或督導執行本案之業務承辦人
          員,有異動者,請更新聯絡名單及將電子文件寄本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承辦人。
  (十四)本部每年不定期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研習會,以增進檢查人
          員專業知能,溝通檢查經驗。
  (十五)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
          ,另行通知各受補助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