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原則:
(一)本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
次(如附件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
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
合款,並納入預算辦理: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
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將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
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三)第一款補助比率及地方配合款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