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認可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資格:
(一)經通知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收受訓人員。
(三)以任何形式將訓練業務轉予其他機構,非自力執行訓練作業。
(四)未依規定課程內容及時數辦理。
(五)依會計帳冊查核結果,有嚴重缺失。
(六)招收之受訓人員資格不符,或招收人員與實際受訓人員不符。
(七)申請認可、備查之文件虛偽不實。
(八)認可期間內,不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
(九)其他違反本部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訓練機構,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再依本要點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