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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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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守則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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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以下簡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應致力
    於增進當事人個人、社會、經濟方面之獨立與自主,以達成職涯目標
    ,促進其社會參與及提升生活品質。
    前項當事人指接受職業重建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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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守則所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係指本準則
    第三條所稱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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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人員提供當事人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4.1.尊重並致力於當事人自主權之維護。
  4.2.以當事人最大福祉為考量。
  4.3.對待當事人應公平,不得有差別待遇。
  4.4 以誠信方式對待當事人。
  4.5.面對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量原則。
  4.6.不斷充實自我,提升專業知能。
  4.7.尊重同僚且彼此支持及合作,共同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4.8.努力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與接納。
  4.9.熟稔及遵守相關法令,維護社會大眾對職業重建服務的聲譽及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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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當事人的倫理守則:
  5.1.尊重當事人之自我決定能力,致力於當事人自主權之維護。當事人
      若因身心障礙特質而影響自我決定時,仍應透過各種方法增進當事
      人參與決定過程。
  5.2.提供服務時,不得因個人因素犧牲當事人之利益。
  5.3.對待當事人,不得以障礙類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及
      社經地位為由而有差別待遇。
  5.4.應力求當事人能獲得所需服務,並盡可能提供多元服務,供當事人
      選擇使用。
  5.5.應重視當事人隱私權利,並保守秘密。有關當事人服務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前項保守秘密於下列情況時,應予限制:
      a.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b.涉及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
      c.專業人員負有警告責任時。
      d.專業人員依相關法令負有報告責任。
      e.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
      f.經評估,認為當事人有自殺危險。
  5.6.提供服務時,應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以免影響客觀判斷,對
      當事人造成傷害。
      前項雙重關係包含親屬、專業關係外之社交、商業、志工、行政、
      督導、評鑑、親密的個人關係與性關係。
  5.7.協助當事人規劃職涯目標時,應將當事人特質、意願與需求等納入
      考量,並獲得當事人同意。
  5.8.提供各項服務時,應提供當事人無障礙環境與設施,使當事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充分參與服務的過程。
  5.9.對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之當事人提供服務時,應取得法定代
      理人之書面同意。
 5.10.基於倫理衝突、利益迴避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當事人服務時,應事
      先明確告知當事人,經其同意轉介或連結適當之服務,並於完成轉
      介或連結前,採取適當之措施,以保護當事人權益。
 5.11.應了解轉介或連結之合作機構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以維護當事人權
      益,並確保服務之有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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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其他人員與合作機構的倫理守則:
  6.1.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並與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
      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6.2.對於其他專業人員或相關機構,不應以貶抑之言論論述其職業重建
      服務能力及品質。
  6.3.得知當事人與其他專業人員有持續之服務關係時,知會其他專業人
      員前,應充分向當事人說明,並盡力建立彼此之正向專業合作關係
      。
  6.4.應確保參與服務當事人之所有合作機構充分了解當事人的服務計畫
      與目標。
  6.5.作成服務計畫及流程時,應遵守並協助推動團隊之決議共識,但不
      得牴觸本守則。
  6.6.不得利用督導、評鑑,或教學之權威要脅同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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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守則:
  7.1.應擔任本身專業經驗相符之職位。
      前項專業經驗包含學校教育、在職教育訓練、受督導經驗及專業認
      證。
  7.2.應致力於提升專業知能,與服務當事人之技巧及敏銳度。
  7.3.應努力消除本身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提升個人對身
      心障礙者的認知與接納。
  7.4.在個人和組織層次上,應支持當事人自我倡導。
  7.5.提供服務時,應確認當事人可適當運用之方案與設施,若資源不足
      ,應進行服務資源的開發與倡議。
  7.6.應以真實、準確、及時及客觀之方式呈現第三方報告之專業活動及
      意見內容。
      前項第三方包括政府單位、法院及轉介單位。
  7.7.應對其他公眾表明在職業重建服務領域之專業知識和能力,但不應
      超越職業重建服務資格認證之內容。
  7.8.因身體、心理或情緒上的問題自覺可能危及專業服務時,應尋求協
      助,必要時應進行轉介服務。
  7.9.於公開場合之陳述,應敘明為個人觀點,不代表所有專業人員,或
      整個職業重建服務專業體制。
 7.10.督導他人提供當事人職業重建服務時,應善盡督導責任,並確保受
      督導者提供適當的服務予當事人,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7.11.擔任督導時,應維持與受督導者之專業關係,避免雙重關係的發展
      。
 7.12.以人為對象進行研究時,有責任在研究歷程中維護參與者之福祉,
      並事先採取預防傷害之合理步驟,以避免造成參與者生理、心理以
      及社會方面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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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
  8.1.應努力促進職業重建服務之發展,協助社會大眾對職業重建服務之
      認識及支持。
  8.2.應積極消弭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提升對身
      心障礙者的認識及接納度。
  8.3.應努力向社會大眾進行宣導,建立友善支持環境,增加當事人社會
      參與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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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爭議處理方式:
  9.1.專業人員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除依循法律規定外,應向熟悉
      專業倫理之同僚徵詢,或向其他適當之相關專業領域者諮詢。
  9.2.專業人員提供服務遇有倫理守則與相關法令或判決衝突之情形時,
      應立即尋求諮詢和建議。
  9.3.專業人員與其服務之機構發生倫理衝突時,應表明自己需遵守專業
      倫理守則的責任,並設法尋求合理的解決。
  9.4.專業人員有合理之理由,認定另一位專業人員違反倫理守則時,應
      予以規勸;規勸無效時,應通報該專業人員之單位主管或各級勞工
      主管機關,以維護職業重建服務聲譽及當事人權益。
  9.5.專業人員應維護職業重建服務工作倫理,面對不符本守則規範之要
      求時,得向服務機構或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單位於處理申訴案件時,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應依本守
      則規定辦理,以落實專業倫理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