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
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
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
(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
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