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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獎勵勞
    資團體辦理國際性技能競賽或全國性技能競賽,及鼓勵個人或組隊參
    加國際性技能競賽獲獎者,予以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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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訂定及發布事項。
      2.修正及釋示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統籌規劃及協調事項。
      2.申請補助案件之核定。
(三)本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1.受理申請補助案件。
      2.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並提報審查結果送本署核定。
      3.通知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核定結果。
      4.辦理經費請款、核撥、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
        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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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團體:指依法設立登記達一年以上之全國性工業團體、全國性
      商業團體及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
(二)個人或組隊: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尚非在學中,並獲前款勞資團
      體所推薦之個人或至多三人之組隊,經參與國際性技能競賽而獲獎
      者。
(三)全國性技能競賽:指六個以上之縣市參加,選手人數為二十人以上
      之競賽。
(四)國際性技能競賽:指五個以上之國家參加,選手人數為十人以上之
      競賽。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全國性技能競賽及國際性技能競賽,不包括
    展覽、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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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資團體舉辦之競賽職類及個人或組隊參加之競賽職類,應與其所屬
    行業或職業屬性相同,且以申請年度技能檢定或技能競賽已公告辦理
    之相關職類為限。
    同一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向其他機關(
    構)申請同項目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競賽職類,每年以補助一個勞資團體辦理一次全國性技能競賽或
    國際性技能競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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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勞資團體項目如下:
(一)場地佈置費。
(二)場地費。
(三)競賽資料印製費。
(四)國內平安保險費。
(五)競賽材料費。
(六)獎牌(盃)製作費。
(七)裁判費。
(八)工作人員費。
(九)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必要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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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個人或組隊項目如下:
(一)往返競賽地點之經濟艙機票費。
(二)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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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標準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勞資團體辦理全國性技能競賽及國際性技能競賽:
      1.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
        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及
        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術科測試費用丙級及單一級規定之材料
        費辦理,並就勞資團體之計畫書完整性、經費預算編列之合理正
        當性、過去執行績效及參賽人數等,酌為增減補助金額。
      2.補助額度:
     (1)國際性技能競賽: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
          最高補助比率為競賽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全國性技能競賽:每案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最高補助比率為競
          賽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個人或組隊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
      1.補助標準:往返競賽地點之經濟艙機票費及報名費核實檢據支給
        。
      2.補助額度:每人最高補助五萬元,每案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三)本要點各案件補助總額度,以當年度預算金額為上限。
(四)所有補助費用加入收入後,不得高出支出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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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資團體申請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費用概算表(附件二)及收入概算表(附件三)。
(三)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四);單位圖記、印模及代表人職章(附件
      五)。
(四)切結書(附件六)。
(五)實施計畫書(應包括預期效益)。
(六)選手報名資料。
(七)過去活動辦理績效。
(八)檢核表(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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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人或組隊申請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二)切結書(附件六之一)。
(三)報名資料、競賽規範、競賽章程或競賽手冊,並應包括獎勵或獎金
      方式、申請組別之參賽國家數之競賽規模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
(四)競賽方式、內容之活動照片或影音等佐證相關文件、資料。
(五)國際性技能競賽得獎獎狀、獎牌或獎座等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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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於技檢中心
    補正通知函送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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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技檢中心於受理勞資團體申請辦理全國性技能競賽或國際性技能競
      賽補助案後,應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
      查會議,並視需要要求申請之勞資團體列席說明。
      技檢中心於受理個人或組隊申請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補助案後,得
      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視需
      要要求申請之個人或組隊列席說明。
      技檢中心於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送本署核定,並以公文通知
      各申請之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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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前點之審查會議,審查重點如下:
  (一)競賽活動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是否完整可
        行。個人或組隊案並應審查申請書內容等。
  (三)勞資團體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書執行績效,個人或組隊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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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勞資團體,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年
      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收據並彙整支用單據正本(黏貼憑證用紙
      頭註明受補助單位,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如附件八至附件十二)及相關資料(大會手冊、得獎名單、出席人
      員簽到冊、活動照片及執行績效報告),報送技檢中心辦理請款。
      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個人或組隊,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
      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文件、資料,報送
      技檢中心辦理請款,並由技檢中心製作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
      至個人帳戶。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第一項支用單據正本,於審核後,將支用單據正本依受補助對象退
      還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
      受補助之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經依規定退還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
      單據者,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並須配合技檢中心建立之控管訪
      視機制作成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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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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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不予
      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於三年內
      不予受理申請: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以同一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構)申請補助,或以
        其他機關(構)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三)未依據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競賽,經本署或技檢中心派員實地
        訪視查證屬實。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
  (五)言行不當致損害國家形象聲譽情事。
  (六)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三年之計算,以本署處分合法送達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
      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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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因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執行或需變更原核定活動內容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報經技檢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之計畫書內容部分,應不予補助。
      本署或技檢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舉辦全國性技能競賽或國際性技能
      競賽之執行情形,勞資團體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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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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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理申請期間及執行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全國性技能競賽或國際性技能競賽辦理前四個月
        至二個月間。
  (二)執行期間: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
      未於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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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