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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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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勞工對國家建
    設與經濟發展之貢獻或熱心從事勞工運動、服務勞工之優異事蹟,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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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
(一)企(產)業勞工組: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
      且未擔任所屬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及其他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
      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之職務(包含理事長、副
      理事長),並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四年以上(服務年資以其於
      該事業單位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並自投保證明所載日期起,
      計算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自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
      之一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作之知能、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
        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
(二)職業勞工組: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四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
      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滿四年以上之職業勞工(勞工保險年資之認定
      ,自投保證明所載日期起,計算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且未擔任該工會及其他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
      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之職務(包含理事長、副理事長),自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
      之一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本業工作知能、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
        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三)工會領袖組: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職務,且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擔任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
      理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職務合計
      達四年以上之勞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
      拔:
      1.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
        有案。
      3.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事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聘任之會務人員,且於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達四年以上
      及未擔任該工會及其他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監事以上職務
      之勞工,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
      3.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知能、技能,有改善、創新等表現優異
        ,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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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單位及方式
(一)企(產)業勞工組(受僱勞工):
      1.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例如:各級總工
        會、聯合會等)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
        勞工至多三名參加選拔。
      2.事業單位(總公司與其所屬分公司、廠場視為同一事業單位,由
        總公司登記地之主管機關推薦參加選拔)及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法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工會
        聯合組織之工會團體,應向團體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由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評選後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至多三名參加選
        拔。
      3.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中
        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臺灣
        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推薦所
        屬會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至多三名參加選拔。
      4.由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
        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
        業工會、臺灣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部直屬工會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各目資格之勞工至多三名參加選拔。
(二)職業勞工組: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二款各目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
(三)工會領袖組: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及本部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三款各目資格之工
      會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一名
      參加選拔。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由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本部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四款各目資格
      之工會會務人員一名參加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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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作業如下:
(一)推薦單位應於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以郵戳為憑)前,將推薦參
      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一式十
      份)、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參選人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一)及
      參選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影本(如附件二)一份,以 A4 紙張
      格式,送達本部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另有關上開資料,概不退還,相關文件如有需要留存,請自行備
      份留存。
(二)本部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委員會」,其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全國
      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選拔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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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額總計五十一名,其各組名額如下:
(一)企(產)業勞工組二十六名。
(二)職業勞工組十五名。
(三)工會領袖組五名。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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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揚活動及方式如下:
(一)表揚時間:由本部於一百零五年五一勞動節前舉行表揚活動。(暫
      訂)
(二)表揚地點:由本部洽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勵金新
      臺幣一萬元整(暫訂)。
(四)其他獎勵:
      1.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2.國內或國外參訪(參訪地點由本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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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
(二)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確定,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等。但於服刑期滿後逾十五年且未再依法
      起訴、刑事法院審判中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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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各薦送單位得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