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2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能檢定
      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中彰投分署
      )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
3
三、競賽日期:105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至 8  月 13 日(星期六
    )。競賽主要日程如附件 1。
4
四、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電話:(04)23592181  轉 2502
(二)第二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 588  號
      電話:(04)7771678 轉 14
(三)第三競賽場:僑光科技大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 100  號
      電話:04-27016855 轉 2176
(四)第四競賽場:另行公告
5
五、競賽職類:
(一)同時舉辦全國技能競賽及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綜合機械、模
      具、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製圖、CNC 車床、CNC 銑
      床、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資訊技術(軟體設計)、銲接、外觀
      模型創作、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板金、配管與暖氣
      、電子(工業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室內配線)、工業控
      制(工業配線)、砌磚、油漆裝潢(漆作)、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
      (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男
      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
      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
      設計技術、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護、飛機修護、健康照顧及機器
      人等 43 職類。
(二)僅舉辦全國技能競賽: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
      子)等 4  職類。
(三)依國際技能競賽組織規定,第 44 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參賽國家
      未達 12 個以上之職類,不舉辦競賽;屆時該職類之國手不參賽。
(四)配合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名稱變更,歷屆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
      手參加第 44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以下簡稱國手選拔賽)
      調整職類如下:
      1.「電腦輔助機械製圖」、「CAD 機械製圖」職類選手可參加「
        CAD 機械設計製圖」職類。
      2.「冷作」職類選手可參加「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職類。
      3.「資訊技術」、「資訊技術(軟體應用)」職類選手可參加「資
        訊技術(軟體設計)」職類。
      4.「木模」職類選手可參加「外觀模型創作」職類。
      5.「配管」職類選手可參加「配管與暖氣」職類。
      6.「工業電子」職類選手可參加「電子(工業電子)」職類。
      7.「室內配線(電氣裝配)」職類選手可參加「電氣裝配(室內配
        線)」職類。
      8.「工業配線(工業控制)」職類選手可參加「工業控制(工業配
        線)」職類。
      9.「油漆裝潢(油漆)」職類選手可參加「油漆裝潢(漆作)」職
        類。
     10.「粉刷」職類選手可參加「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職類
        。
     11.「女裝」職類選手可參加「服裝創作」職類。
     12.「汽車修護」職類選手可參加「汽車技術」職類。
     13.「鉗工」、「機具控制」職類選手可參加「工業機械修護」職類
        。
     14.「圖文傳播設計技術」職類選手可參加「平面設計技術」職類。
6
六、競賽範圍及方式:
(一)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與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
      方向統籌命製,並新增生產力 4.0  及業界實務技術需求等範疇。
(二)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
      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三)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
      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四)全國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
      請變更。
(五)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
      演賽,人數 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7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 3  職類選手限民
    國 8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 1  職類之前 5  名為
        原則,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名人數之二
        分之一比例。參賽人數超過 10 人(組)時,以 5  人為級距,
        每一級距得增加推薦 1  人(組),惟各職類最高推薦 10 人(
        組)為限。僅合併 1  區辦理之職類,逾 10 人(組)時,則不
        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
        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
        2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3.前項推薦名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4.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5.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競賽
        組織規定,並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均可報名參加
        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全國技能競賽名
        次。
      2.國手選拔賽分兩階段進行:
     (1)第 1  階段國手選拔賽錄取各職類成績最優之 3  名(組)入
          圍參加第 2  階段國手選拔賽。
     (2)第 2  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5  年 10 月辦理(辦理時間及
          地點另行通知)。
      3.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及六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4.第 1  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大會將寄發第 2  階段
        國手選拔賽試題相關資料及報名表,入圍選手必須於 6  日內(
        8 月 19 日前)向大會報名參加第 2  階段國手選拔賽,逾期未
        報名者,視同棄權。
8
八、報名作業:
(一)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 105  年 5  月 20 日前,將推薦參
      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報送技能檢定中心。
(二)參加第 1  階段國手選拔賽之歷屆優勝選手,於收到技能檢定中心
      報名通知後,意願參賽者應於 105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前完成報名。
(三)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
      國技能競賽,由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報送技能檢定中心,據以
      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5  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29  日下午 5  時前完成報名。
(四)上開報名採網路報名方式(http://sc.labor.gov.tw),並於登錄
      完成後下載報名書表逕寄技能檢定中心,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寄出
      報名資料(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報名資
      格。另逾時報名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五)分區技能競賽優勝選手經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時,因畢業、離職
      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於 105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前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
      或培訓單位,且不受「提名單位之推薦 6  人(組)名額」及「報
      名後不得更改提名單位」之限制,申請方式如下:
      1.因畢業或離職者,申請增列共同提名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相關
        佐證文件影本(農民保險卡、勞保投保明細表、學生證、軍人身
        分證、軍人或公務人員職員證)及「增列共同提名(培訓)單位
        同意書」。
      2.因加強訓練者,申請增列共同培訓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增列
        共同提名(培訓)單位同意書」。
9
九、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等相關
    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違反者,
    依規定處理。
10
十、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裁判須知。
11
十一、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選手:
        1.報到時間及地點:105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
          至下午 1  時到達大會指定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
          予受理,並註銷參賽資格。
        2.膳食:由大會供應午餐。
        3.住宿:居住地距離競賽場 30 公里以上之選手由大會提供選手
          村住宿。
        4.交通:105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至 12 時
          30  分於高鐵台中站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8 月 13
          日頒獎暨閉幕典禮後,備以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二)裁判人員:
        1.各職類裁判長於 105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至 10 時至中彰投分署行政大樓會議室報到。
        2.其餘之裁判、技術顧問及裁判助理等於 105  年 8  月 9  日
          (星期二)上午 11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於指定地點報到
          。
        3.由大會供應午餐,其餘膳宿交通除另有通知外,均應自理。
12
十二、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報名人數
        之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獎勵如下:
        (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二)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
        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
        級技能檢定時,得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
        ;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 5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
        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技能檢定中心申
        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
        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技
        能檢定中心公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
        請免術科測試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
  (三)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3)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四)另教育部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配合行政院「促進青年就業方案」
        ,規劃包含就學輔導、技術精進及就業銜接等配套措施,預定於
        106 學年度開辦技優產學專班。
  (五)舉行表演賽之各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
        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
        成績依序遞補。
13
十三、分區技能競賽有關事項: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行政轄區包括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行政轄區包括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行政轄區包括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等 7  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每 1  職
          類限推薦 6  人(組)。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
            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
            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
            證明。
        3.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皆於 105  年 1  月 19 日至 1  月 28 日止受
        理網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四)競賽日期:10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報到及熟悉場地,23
        日(星期六)競賽及評分,24  日(星期日)上午 10 時 30 分
        在技能檢定中心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
  (五)獎勵: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
        組)時,優勝人數取報名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獎勵(例如:6 人
        (組)或 7  人(組)參賽時,取前 3  名優勝;8 人(組)或
        9 人(組)參賽,取前 4  名優勝;10  人(組)以上參賽,則
        取前 5  名優勝)。另各職類參賽人數超過 10 人(組)時,得
        取佳作數名(以報名人數之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
        名額為限)。每 1  職類優勝選手且競賽成績及格者,獎勵如下
        :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5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3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
14
十四、其他事項:
  (一)技能檢定中心另為身心障礙者規劃辦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凡參加本屆全國技能競賽之選手均不得對主辦單位提出個別化
        設施、機具、評分等服務之要求。
  (二)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
        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
        獎狀乙幀。
  (三)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主(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
        應由本人於規定期限內至中彰投分署親自領取。
  (四)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寄發試題
        相關資料及參賽切結書予選手,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切結,逾期
        未交切結書者,視同放棄參加競賽。選手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
        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
          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
          能競賽。
        2.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
          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但選手預知屆時無法
          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5  年 7  月 25 日前
          )以書面方式向技能檢定中心或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經獲准
          者,則不在此限。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
          行主張恢復。
  (五)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
  (六)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
15
十五、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16
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