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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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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募兵制」政策,強化青年從軍
    誘因,協助屆退官兵順利就業,於離營前即提供相關就業輔導措施,
    使屆退官兵退伍後能與社會就業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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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勞動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國防部:所屬軍事校院及軍事訓練機構(關)。
      2.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3.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
        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定中心。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5.農委會:農委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提供農業訓練、漁船船員訓
        練)。
      6.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業服
        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五)送訓單位: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主官(管)編階上
      校以上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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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對象及方式: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
      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
      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結訓次日應辦
      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當日
      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服現役未達十年者,須志願
      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役期滿並
      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
      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
      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
      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及輔
    導會所辦全日制委外訓練課程。本部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
    本部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
    本部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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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項:
    區分退前意願調查、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
    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職業訓練等五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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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時間及方式:
(一)退前意願調查:
      1.實施時間:由人次室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
        至前九個月,管制各送訓單位完成意願調查。
      2.實施方式:人次室於完成退前意願調查後,應評估屆退人員參訓
        職類需求(含職類、人數、時程及區域分布等),並將意願調查
        結果提供輔導會,以利後續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就學
        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職類規劃參
        考。
(二)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1.實施時間:依個人意願,由人次室與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
        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至前六個月,共同輔導屆退人員完成職涯
        諮詢(含職訓諮詢)。
      2.實施方式:
     (1)本部與輔導會分別指派職涯輔導之專責單位及人員,培訓專業
          之就業諮詢人才,或自行委託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並得協調勞動部協助提供培訓專業輔導人員之經驗。
     (2)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在不影響單位任務之前提下,可直接
          聯繫就近營區,協助屆退人員完成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或提供職涯規劃、就業輔導服務。服務能量不足時,人次室得
          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不影響現行對失業者就業服務之前
          提下,以預約方式提供服務。
(三)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
      1.實施時間:由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三個月
        前完成建置。
      2.實施方式:輔導會依各送訓單位提供之屆退人員意願調查,建立
        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以利提供後續就業服務。
(四)就業媒合:
      1.實施時間:本部配合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結合地方政府期
        程,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除依官兵專長、就業意向輔導參加輔導會及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舉辦之就業媒合活動外,得安排屆退官兵參加於營區外
          辦理之就業博覽會或徵才活動。
     (2)輔導會及農委會應將推薦就業概況進行統計,回饋本部。
     (3)輔導對象有其他創業諮詢(如經濟部創業資訊提供)或課程資
          訊(如農委會提供農民學院農業入門及初階訓練開班資訊)等
          需求時,得由分工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職業訓練:
      1.實施時間: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六個月前實施。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供屆退官兵次年度職訓開班需求
          予訓練及輔導單位參考,作為開班整備規劃。
     (2)訓練及輔導單位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編次年度招訓簡介,函
          送人次室轉發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並於國
          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公告。
     (3)報名職訓之人員,應簽立國軍屆退官兵參加職業訓練切結書(
          如附件一),經送訓單位同意,並將送訓名冊(如附件二)及
          送訓證明(如附件三)正本於報名參訓班別之報名截止日前,
          函送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資格審查。若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於
          報名截止日前尚未送達,視同送訓單位不同意。已報名之屆退
          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甄試。
     (4)人次室應建立屆退人員參訓需求(職類、人數、時程、地區)
          常數,並依實需檢討預算。
     (5)屆退人員應個別向訓練及輔導單位完成報名作業;訓練及輔導
          單位依甄試程序辦理甄選後,應將錄訓報到之人員名冊函送原
          送訓單位(或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並副知
          人次室。
     (6)職業訓練之時間、地點及課程,依訓練及輔導單位規定為原則
          。
     (7)屆退人員參加一般訓練,以一次為限,由本部或各司令部以調
          額外服專勤方式辦理。
     (8)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送訓單位須於其退伍七日前函告訓
          練及輔導單位及退伍日期,以辦理勞保加保作業。
     (9)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國軍屆退官兵錄訓比率,並
          得採必要之甄試方式錄訓。
     (10) 協助擴大宣導各項訓練班隊,保障退前未能參訓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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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
(一)專案訓練經費由人次室支應;一般訓練經費及訓練期間之膳食、交
      通等費用,除訓練及輔導單位自行支應者外,依訓練及輔導單位所
      訂收費基準,由受訓學員負擔。
(二)人次室配合預算籌措及獲得狀況開辦專案訓練,一般訓練視預算獲
      得狀況酌予補助。
(三)除職業訓練外,其他輔導經費由各分工單位所屬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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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業訓練輔導及管制:
(一)落實送訓機制:
      1.送訓單位應擇優辦理送訓,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不予送訓:
     (1)送訓前一年度考績未達乙上以上。
     (2)近一年(以報名時間計算)遭記過以上懲罰。
     (3)經評審不適服現役。
      2.受訓學員身分仍為現役軍人者,由送訓單位管制人員訓練期間須
        恪遵軍人生活規範及軍風(紀)要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節
        重大或中途退(離)訓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函送原送訓單位召
        回列管,並副知人次室;退訓人員(非個人因素或可歸責於訓練
        或輔導單位者除外)當年度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二)強化輔導作為:
      1.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訓練及輔導
        單位協助輔導之;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練,函送
        原送訓單位處理,並副知人次室。
      2.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送訓單位規定辦
        理退伍後,以一般失業者學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練期滿;
        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訓練及輔導單位有關規
        定辦理。
      3.人次室得在不影響受訓人員與訓練及輔導單位業務遂行為原則,
        規劃督導作為。
(三)加強管理考核:
      1.受訓學員中途退(離)訓,其訓練費用賠償,依職業訓練契約書
        規定辦理。
      2.受訓學員仍具現役軍人身分申請離訓時,須檢附原送訓單位之離
        訓同意書(如附件四),未能檢附者,視同送訓單位不同意其離
        訓,訓練及輔導單位則以退訓處理。
      3.人次室應將全軍錄訓人員名冊以訓練及輔導單位為區別,分別建
        檔列管,並隨時彙整中途退(離)訓人員名冊、原因及後續檢討
        情形。
      4.受訓學員有異常現象(如經常請假、遲到、早退或不服管理等)
        ,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主動通報送訓單位,並副知人次室。
      5.學員訓練期間,送訓單位不得任意具函召回。但因緊急任務需要
        ,送訓單位得報請人次室核定同意後,函知訓練及輔導單位,並
        依訓練及輔導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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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
      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
      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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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依本要點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
      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管
        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本部所屬軍事校院、軍事訓練機構(關)及委
        託代訓機構。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職校
          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滿足參
          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輔導單位
          ,開放所屬職訓機構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參訓員額
          。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送訓執
      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辦理。
(四)屆退人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