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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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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相關部會資源於少年矯
    正機關收容之少年出校(院)前,提供就業促進服務,增進少年生活
    能力,協助其回歸社會與穩定生活,特訂定就業促進實施原則(以下
    簡稱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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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分工
(一)主辦單位:本署
      1.本原則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協調督導本署及所屬各分署執行本原則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二)協助單位:
      1.法務部矯正署
        協調督導所屬少年矯正機關與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執行。
      2.少年矯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
     (1)原有自辦之職業訓練、就業促進課程或技能檢定事宜。
     (2)與本署合作事項需求之調查、提供與執行。
     (3)相關場地、材料、設備之提供。
     (4)負責少年矯正機關少年參與本原則相關課程、技能檢定、活動
          之人員管理與戒護安全工作。
     (5)接受本原則各項服務措施後之追蹤輔導與轉介等事項。
     (6)本原則執行所需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三)承辦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及本署技能檢定中心
      1.依法務部少年矯正機關所提合作事項需求調查結果,進行研議合
        作事宜,視需求配合提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服務
        措施。
      2.執行成果績效之彙整、統計。
      3.本原則執行所需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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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促進服務措施
    本原則包含之就業促進服務措施項目如下,各分署應依少年矯正機關
    之需求及分署服務能量,提供多元化或整合式之服務措施。
(一)職業訓練
      1.有關訓練課程規劃、師資遴選、教材規劃與訓練設備採購等諮詢
        。
      2.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少年矯正機關專班職業訓練課程。
(二)技能檢定
      1.提供技能檢定相關諮詢。
      2.輔導少年矯正機關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三)就業服務
      1.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職涯輔導、就業促進課程或就業服務宣
        導活動。
      2.對於具就業意願之將出校(院)少年提供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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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方式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寫次年度需與
      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需求內容(如附表),函送本署所屬各分署
      、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二)各分署應就前所列開需求,與轄區內少年矯正機關研議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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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果追蹤
(一)各分署應定期統計分析與各少年矯正機關合作事項之執行成果,將
      相關資訊函知少年矯正機關,並函送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二)經各少年矯正機關調查出校(院)前之少年有關就業服務需求,具
      有就業意願者之相關資料,應於出校(院)前一個月前函知各分署
      ,俾利提供少年就業服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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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之相關資料,各機關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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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原則所需經費,得由各機關依第四點所定合作方案研議結果編列預
    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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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原則未盡事宜,由各分署依轄區內少年矯正機關需求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