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之訪查對象為認可醫療機構,並得依下列情形,納入優先之訪
查對象:
(一)自願申請訪查者。
(二)認可有效期間內經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或醫
療法規等相關規定者。
(三)經民眾陳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形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通
報之資料有異常者。
(四)前一年度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量次居全國檢查量之前二十位,且
有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
(五)前一年度經訪查結果評為 D 級或未曾訪查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認可醫療機構,於近二年曾經職安署訪查,或
經訪查結果評為 A 級者,當年度得不納入訪查對象。
第一項第一款之認可醫療機構,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申請
書(附件一)向職安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