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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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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與推動
    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服務,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返回就業職場
    ,爰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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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機關: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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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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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範圍為下列與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相關業務:
(一)業務推廣、宣導、輔導及相關活動事宜。
(二)教育訓練、課程或研習。
(三)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四)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五)職務再設計。
(六)職業輔導評量。
(七)職業訓練。
(八)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九)其他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相關事項。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者,應參照本部辦理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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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作業及文件:
(一)地方政府向本部提出申請補助。
(二)本部受理申請補助及地方政府執行實施計畫之期間,由本部通知地
      方政府依期限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於本部通知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以 A4 紙張直式橫寫,編排頁碼,左邊裝訂)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
      1.計畫彙整表(如附件一)。
      2.實施計畫,包括:名稱、緣起、目的、計畫構想及內容、執行方
        式(自辦、補助或委託)、計畫期程(含各項工作甘特圖及預定
        進度表)、業務分工、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指標與
        質化指標)、督導及查核方式(如附件二)。
      3.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預估收入、支出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
        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事項。為跨年度執行之實
        施計畫者,經費概算應分年編列。
      4.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辦理所須檢附之文件。
      5.計畫資料電子檔(申請書及計畫書內容以 word 檔格式製作,並
        得以磁碟片、光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6.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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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
(一)本部受理實施計畫申請後,依下列審查原則及相關規定審查,必要
      時,得邀集計畫相關領域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邀請地方政府補充
      說明:
      1.本部年度預算額度內。
      2.符合本計畫目標及範圍。
      3.實施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妥適性、創新性及預期效
        益等。
      4.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經費需求、財務狀況。
      5.其他與本計畫推動目標相關之參考指標。
(二)經審查通過之地方政府,應於審查核定函指定之期限內,依核定補
      助之經費額度、審查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
      修正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函報本部。
(三)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停止補助。
(四)申請文件未備齊,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不
      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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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經費編列:
(一)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就業
      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
      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二)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與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無關之事項。
      2.購置設備總價超過實施計畫金額十分之一或逾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3.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由本計畫補助之財產設
        備,不在此限。
      4.地方政府自行聘僱之人力。但為辦理短期活動支應外部工作人員
        工作費用,不在此限。
      5.出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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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撥款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
      1.核定經費為一百萬元以下之實施計畫,地方政府得向本部申請一
        次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
      2.核定經費超過一百萬元之實施計畫,分二期執行,各撥付百分之
        五十為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
        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地方政府應檢送文件:
      1.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一期款:經費請撥表及第一期款收據。
      2.前款第二目第二期款:期中報告書、執行經費明細表、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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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執行補助經費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經
      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經費執行涉及宣導事宜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經費執行涉及採購事項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實施計畫係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補助者,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五)按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
      他用。因有特殊情況,致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有變更計
      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時,應詳述理由,並報經本部同意
      後辦理。
(六)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七)辦理經費結報時,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包含實施計畫辦理情形、
      督導、查核、檢討及建議等)、就業成功案例一則及全案執行(實
      支)經費明細表。
(八)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本部通知之期限內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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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業務督導、查核及獎勵:
(一)業務督導:
      1.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期中報告書或結報相關資料、執行成果
        績效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減少或取消補
        助。
      2.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
        執行情形不佳者,得限期要求地方政府妥為說明以及檢討改善,
        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仍未獲同意
        者,本部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取
        消或減少補助。
(二)業務查核:
      1.本部對於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查核
        發現有經費執行疑義者,本部得限期要求地方政府說明以及檢討
        改善。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仍未
        獲同意者,本部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
        輕重取消或減少補助。
      2.地方政府經本部查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
        查證或查核、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本部得限期繳
        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取消或減少當年度補助
        ,或酌減、不予補助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三)獎勵方式:執行成果優良之地方政府,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行文
      地方政府針對執行本計畫有功之人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