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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四十七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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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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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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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
      學新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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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日期: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至 8  月 19 日(星期六
    )(主要日程如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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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電話:(04)23592181  轉 2502
(二)第二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 588  號
      電話:(04)7771678 轉 14
(三)第三競賽場:僑光科技大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 100  號
      電話:04-27016855 轉 2176
(四)第四競賽場: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新竹分部
      地址:新竹縣橫山鄉中華街 200  號
      電話:03-593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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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職類:
(一)綜合機械、模具、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製圖、CNC
      車床、CNC 銑床、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資訊技術(軟體設計)
      、銲接、外觀模型創作、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板金
      、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室內配
      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油漆裝潢(漆作)、石膏技
      術與乾牆系統(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
      藝、美髮(男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
      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
      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護、飛機修護、健
      康照顧、機器人、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
      等 47 職類。
(二)板金、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  職類
      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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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先行於北、中、南區
      進行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
      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方
      向統籌命製。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
      、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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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 3  職類選手限民
    國 8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 1  職類之前 5  名,參
      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
      僅合併 1  區辦理之職類,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
      擇優錄取。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
      職類得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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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 106  年 5  月 19 日前,將推薦參
      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
      國技能競賽,由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
      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6  年 4  月 18 日至 4  月 27 日
      前完成網路報名(http://www.wdasec.gov.tw),並於登錄完成後
      下載報名書表寄送主辦單位。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
      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三)分區技能競賽優勝選手經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時,因畢業、離職
      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於 106  年
      6 月 15 日(星期四)前向主辦單位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或培
      訓單位,且不受「提名單位之推薦 4  人(組)名額」及「報名後
      不得更改提名單位」之限制,申請方式如下:
      1.因畢業或離職者,申請增列共同提名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相關
        佐證文件影本(農民保險卡、勞保投保明細表、學生證、軍人身
        分證、軍人或公務人員職員證)及「增列共同提名(培訓)單位
        同意書」。
      2.因加強訓練者,申請增列共同培訓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增列
        共同提名(培訓)單位同意書」。
(四)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
(五)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數 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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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
    競賽規則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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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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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選手:
        1.報到時間及地點: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
          至下午 1  時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予
          受理,並註銷參賽資格。
        2.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3.住宿:居住地距離競賽場 30 公里以上之選手由大會提供選手
          村住宿。
        4.交通: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至 12 時
          30  分於高鐵台中站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8 月 19
          日頒獎暨閉幕典禮後,亦備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二)裁判人員:
        1.報到時間及地點:
       (1)裁判長於 10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至 10 時至中彰投分署行政大樓會議室報到。
       (2)裁判、技術顧問及裁判助理等於 106  年 8  月 15 日(星
            期二)上午 11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於指定地點報到。
        2.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3.住宿:大會於賽前提供特約旅館資料,由裁判人員自行選擇訂
          房。
        4.交通:大會於競賽期間安排專車接送裁判人員往返特約旅館及
          競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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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
        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成績不及
        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
        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
        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獲得前 5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
        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
        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
        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四
        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位公
        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科測試
        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
        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
        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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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
          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
          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每 1  職
          類限推薦 4  人(組)。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
            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
            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
            證明。
        3.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6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9 日受理網
        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四)競賽日期:106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
        21  日(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2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30  分在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
          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另得取佳作數名
          (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
          。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5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3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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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項:
  (一)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二)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
        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
        導老師獎狀。
  (三)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應由本
        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四)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賽
        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選手
        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
          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
          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6
          年 8  月 1  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請假
          者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不
          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院、
          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五)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
  (六)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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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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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