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之協調、督導、績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3.辦理本署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之教育訓
練。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之預算編列事宜。
2.轄區內之計畫督導、查核及成效檢討事宜。
3.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訓練單位
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之帳號。
4.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三)地方政府:
1.公告及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單位資格及訓練計
畫審查等事宜。
2.辦理訓練單位之業務說明會及向轄區分署申請資訊系統帳號。
3.辦理經費請款、結銷、追繳及強制執行等事宜。
4.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5.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6.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等
事宜。
7.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初審,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至學員
帳戶等事宜。
8.其他相關事宜。
(四)訓練單位: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報訓練計畫。
2.協助學員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辦理初審及轉發等相關事宜
。
3.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依僱用條件僱用等相
關配合事項。
4.申請辦訓所需之資訊系統帳號,並配合資訊系統辦理各項資料填
報作業。
5.依地方政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